一、案情簡介——xx公司破壞供水管道案
2023年x月x日,我局兩名執法人員前往xx公司施工的深圳市龍華區xx電纜線路工程(土建部分)項目就“挖破DN200供水管事件”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已經修復挖破的DN200供水管。我局根據查處的事實、證據,并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城市供水用水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深圳經濟特區城市供水用水條例》第七十一條的相關規定,對該單位破壞供水設施安全的違法行為處以“行政罰款壹萬元整”,并責令其不得再從事違法行為。
二、法律適用
1.《深圳經濟特區城市供水用水條例》第三十一條:城市供水工程的地面或者地下的安全保護范圍內,不得挖坑取土、修筑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堆放物品或者從事其他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2.《深圳經濟特區城市供水用水條例》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水務主管部門責令其立即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三、案例評析
本案系行政處罰案件中的典型案例“行為罰”的法律適用,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城市供水用水條例》第七十一條,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破壞供水設施安全的行為就屬于違法,如“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的長短、復查整改情況等”均不影響對其違法行為的認定和處罰。對于罰款的數額高低的裁量,本案考慮了當事人未造成嚴重后果以及及時整改的情節,對其適用了較低的處罰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