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2年12月6日,深圳市A區水務局執法人員對深圳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檢查,該公司位于深圳市A區某街道觀光路,公司內設有機修、洗車業務,執法人員發現該公司在一樓設有洗車車間,洗車水經地下管道統一匯入該公司西側的三級沉砂池,最終流入污水管網。執法人員要求深圳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現場提供排水許可證,但該公司未能出示排水許可證,并在做詢問筆錄時表示不清楚需要辦理排水許可證。
以上事實有2022年12月6日制作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及現場檢查照片、證據視頻、調查詢問筆錄、2023年1月3日《現場復查筆錄》及復查照片等證據為證。
【調查與處理】
針對深圳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未辦理排水許可證的違法行為,A區水務局采取了以下措施:
A區水務局執法人員于2022年12月6日依法作出《深圳市A區水務局責令改正通知書》(深水政XX責字〔2022〕第247號)并依法送達深圳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無證排水行為,限期補辦排水許可手續。
A區水務局于2022年12月7日對深圳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涉嫌未辦理排水許可證案立案調查。
2023年1月3日,A區水務局執法人員對深圳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了復查,復查發現該公司未取得排水許可證,亦未在責改期限內補辦排水許可手續。
2023年3月6日,A區水務局對深圳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送達《深圳市A區水務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深水政罰決字〔2023〕第2號),作出予以行政罰款壹萬元整的決定。當事人已向龍華區水務局提交了補辦的排水許可證,并已自行繳納罰款,本案現已結案。
【法律分析】
本案行政相對人未辦理排水許可證排水的行為違反《深圳經濟特區排水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排水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污水,需要向排水設施排放的,應當在排放污水前向區排水主管部門申領排水許可證”。本案中,涉案單位在未取得排水許可證的情況下,將洗車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網,且責令補辦后,逾期仍不辦理,依據《深圳經濟特區排水條例》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以及參照深圳市水務局印發的《<深圳經濟特區排水條例>罰款處罰實施標準》第七條規定“應當辦理排水許可證的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逾期未補辦,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裁量標準,最終對涉案單位處以1萬元的罰款。
【典型意義】
本案旨在通過釋法警示:
排水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污水,需要向排水設施排放的,應當在排放污水前向區排水主管部門申領排水許可證,否則將面臨水務主管部門的查處。《深圳經濟特區排水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以來,為加強我市排水管理,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深圳經濟特區排水條例》對排水以及排水設施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以及相關監督管理進行了全面、系統的規范,針對汽車修理、洗車排放的污水經隔油沉砂池處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本案可作為一個典型案例是在于中小型生產企業作為排水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污水,需要向排水設施排放的,應當在排放污水前向所屬區排水主管部門申領排水許可證,這是排放污水的前置性程序,即使《深圳經濟特區排水條例》里面實行排水戶分類管理,排水戶亦應按類別執行。由于本案中的當事人對相關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政策的不重視,在經過執法人員告知無證排放污水違法行為并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后依然不改正,導致出現本案無證排放污水的情況。因此本案對于規范排水戶的排水行為具有警示教育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