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龍華區水務局執法人員到轄區某項目進行檢查,項目占地10000平方米,該項目打樁機進行打樁施工時,產生的泥漿通過泄水口排到大浪河新圍新村段河道左岸。同日,龍華區水務局對該單位涉嫌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排放泥漿的違法行為進立案調查。
之后,龍華區水務局執法人員對該項目進行復查,現場正在施工,河道左岸泥漿已被清理干凈。針對以上事實,執法人員依法制作了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檢查照片、錄像、調查詢問筆錄等證據。針對甲公司涉嫌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排放泥漿污染水體的違法行為,龍華區水務局采取了以下措施:龍華區水務局向甲公司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要求于3日內清理某河左岸泥漿。通過龍華區水務局行政處罰決定審批后,龍華區水務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其處以行政罰款30000元。
【法律分析】
本案中甲公司打樁施工產生的泥漿通過泄水口排入河道,造成河道水質污染的行為,已違反了《深圳經濟特區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依據《深圳經濟特區河道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綜上,甲公司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綜合違法情節及后果,深圳市龍華區水務局依法對甲公司責令改正,并對甲公司處以行政罰款三萬元。
【典型意義】
其一,本案旨在通過釋法警示所有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開展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深圳經濟特區河道管理條例》的規定,不得從事排放泥漿等污染水體的活動;其次,本案旨在告誡所有違法行為人,造成河道污染后要及時清理,避免損害進一步擴大;最后,本案旨在通過釋法提示相關水務執法人員應當注意法條中“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的意義。相關水務執法人員在運用此法條時,應當避免擴大解釋“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定義。執法人員可以從違法事實的源頭予以判斷,如果工地是因為預處理設施未正常運行導致黃泥水流入排水管網,或是黃泥水、泥漿直接流入排水管網危害排水設施的情況,可以考慮適用《深圳經濟特區排水條例》中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