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3月1日,原告李某(甲方)以2100元的價格從被告寵物店(乙方)處買下1只布偶貓,并購買1100元的貓用品。當日,雙方簽訂《活體寵物買賣協議》。協議約定,出售的寵物貓24小時內,若檢查出患有貓瘟,甲方可在出具相關醫學證明后,向乙方更換一只同等價位的寵物貓,但寵物用品概不退貨。協議注明:因寵物是活體特殊商品,有著雙方都無法預知的人為因素或隱藏突發因素,故寵物貓售出24小時后確診感染貓瘟的,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李某繳清費用后帶著幼貓回家。第二天,幼貓開始拉稀,李某立即將其送往寵物醫院治療并進行貓瘟檢測,檢測結果表明幼貓耳道有疾病,其他未見明顯異常。3月3日,幼貓進行第二次貓瘟檢測,未發現異常。3月8日,李某帶幼貓第三次前往寵物醫院,此時幼貓已出現嘔吐、便血癥狀,貓瘟檢測結果顯示,幼貓已感染貓瘟病毒。隨后,李某將幼貓送回寵物店治療。3月15日,幼貓病亡。
幼貓病亡后,李某要求寵物店全額退款并賠償寵物治療費用,但雙方交涉無果,李某遂向龍華法院起訴。
法院審理
《活體寵物買賣協議》中約定寵物出售24小時后確診為貓瘟寵物店不承擔責任,該條款系被告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且在合同訂立時未與原告協商,故該條款為格式條款。貓瘟的潛伏期一般為2-9天,寵物店作為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減輕自己作為經營者的責任,加重了買家的責任、限制了買家的主要權利,故該格式條款應屬無效條款。
原告購買涉案幼貓作為寵物飼養,其合同目的是收獲飼養過程中產生的感情收益,合同目的實現的前提在于涉案幼貓健康成長,故出售健康幼貓是被告的根本合同義務,被告應對涉案幼貓的健康承擔一定期限的質保義務,且質保期不應低于貓瘟潛伏期。涉案幼貓在出售后第二天檢查出耳道疾病、第七天檢測出貓瘟,八天后在被告處死亡,原告的合同目的已然無法實現。
故法院判決:被告退還購貓款2100元并賠償檢查及醫療費用606元。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局、龍華區消委會建議:本案例中,協議條款中約定“寵物售出超過24小時后不包退換”,不合理地減輕了商家責任,限制了消費者主要權利,屬霸王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遭遇此類霸王條款時,消費者可向市場監管部門反映或向法院起訴。建議消費者購買寵物時,到正規有合法經營資質的寵物店購買,并要求商家提供相關檢驗檢疫證明;購買時簽訂書面協議,將寵物接種疫苗情況、售后爭議處理方案等內容寫進協議,如協議中出現類似霸王條款,應及時指出并與商家協商修改,避免不必要爭端。
深圳消費投訴舉報咨詢電話:12345、12315、966315(消委會)
法官說法
所謂霸王條款,主要指的是不公平的格式條款。具體到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就是指處于強勢地位的商家為了方便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旨在免除或減輕自己責任,或者加重消費者責任,且在訂立合同時未與消費者協商的條款。在日常生活中,霸王條款的形式五花八門,經常以合同、通知、告示等形式出現。這就要求消費者多加留心商家提供的合同條款內容,同時,在遭遇霸王條款時,消費者一定要據理力爭,不要因為怕麻煩或擔心成本過高而輕易放棄維權。在與商家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必要時可收集保存好相關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條直通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