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龍華區人力資源局在日常巡查中,發現甲公司存在拖欠工人工資的情形,龍華區人力資源局立案調查,發現甲公司存在以下違法事實:拖欠員工工資金額共計約人民幣1123887.59元。對此,龍華區人力資源局下達《勞動監察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甲公司補發拖欠工資,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對甲公司給予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法律分析】
本案中,甲公司的法律意識淡薄,其拖欠工人工資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且該行為違反了《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條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工資。超過約定的時間未支付工資或足額支付工資的,屬于拖欠。綜上,甲公司拖欠工人工資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龍華區人力資源局依法對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本案中,甲公司拖欠員工工資,嚴重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持續保持高壓態勢,及時查處公司拖欠工資的違法行為。
拖欠工資行為是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處理。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如果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