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龍華區住房和建設局開展日常工地檢查發現某項目主體工程的施工單位,即甲公司存在建筑起重機械未按規定辦理安裝告知、使用登記(含續期)手續,未經檢測合格投入使用等違法行為。龍華區住房和建設局工作人員對施工現場進行照片拍攝及勘驗檢查,并做了勘驗檢查筆錄。經調查確認,甲公司在明知起重機械未取得檢測合格報告,亦未驗收合格的情況下,仍然投入使用,其違法行為屬實,龍華區住房和建設局決定對甲公司處以罰款2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法律分析】
本案中,甲公司的安全管理意識不到位,此類未按照規定組織危大工程驗收的行為往往容易造成安全隱患。甲公司未按照規定組織危大工程驗收的行為違反了《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起重機械管理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及《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危大工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對于按照規定需要驗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經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典型意義】
(一)施工單位應當履行安全生產管理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四十四條,及《起重機械管理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甲公司作為某項目主體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在起重機械安裝好后組織有關單位或委托專業檢驗檢測機構對起重機械進行驗收;應當履行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義務,從而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
(二)行政處罰決定程序正當,適用法律正確
龍華區住房和建設局經調查確認,甲公司將驗收不合格的起重機械投入使用的行為違反了《起重機械管理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及《危大工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龍華區住房和建設局向甲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其擬處罰的金額及告知書享有的權利。甲公司在指定期限內未行使陳述和申辯的權利,龍華區住房和建設局嚴格按照行政執法的要求進行審核后,依據《危大工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作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處罰程序正當,適用法律正確。
(三)本案例參照運用應注意的問題
在參照本案例運用時,除了需要了解何種工程為“危大工程”,及在適用《危大工程》第三十五條對施工單位和施工單位負責人處罰的同時,需要考量項目監理單位及監理單位的項目經理等有關責任單位進行處罰之外,應當對項目的基本事實做充分了解。
(四)堅持“先檢后用”原則,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隨著建筑施工規模的不斷發展,建筑起重機械在工程建設中的作用也日趨重要,成為降低建筑施工勞動強度、提高生產效率的必要手段。但近幾年來由于建筑起重機械所引發的較大安全事故在的安全事故中占較高的比例,而且是重特大事故的易發點,使得施工現場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使用成為建設施工安全生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堅持“先檢后用”原則,有效地控制和降低施工現場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事故、有效地保證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正常運行,防止因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而給建設工程留下安全生產問題和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