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1年4月18日,深圳市龍華區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到甲公司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未在有限空間作業場所(DMF氣體回收裝置罐體)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一處)的問題。對此,執法人員現場開具《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要求該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前整改完畢。經調查,甲公司未在有限空間作業場所(DMF氣體回收裝置罐體)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一處)的違法行為屬實,龍華區應急管理局決定對甲公司處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并于2021年5月17日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法律分析】
本案中,甲公司的安全管理意識不到位,此類有限空間作業場所未設置警示標志的行為往往容易引起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十九條第(二)項:“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二)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
綜上,甲公司未在有限空間作業場所(DMF氣體回收裝置罐體)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一處)的行為,違反了《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十九條第(二)項、《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20年版)》,深圳市龍華區應急管理局對甲公司處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本案屬于生產經營單位作業現場管理類違法案件,此類有限空間作業場所未設置警示標志的行為往往容易引起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本案辦案質量較高,具有較強示范引領作用。本案檢查、取證手段完善,證據鏈完整,作為典型案例有示范引領作用,亦可強化警示教育。執法員針對是否全面辨識有限空間風險并建檔立冊,在所有有限空間現場醒目位置設著安全警示標志開展執法檢查,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有限空間辨識管控措施,防范和遏制有限空間安全事故發生,確保全區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發展,對查處此類違法行為具有典型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