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0年6月28日,龍華街道執法隊隊員巡查發現在龍華街道油松社區某門店門口存在堆放物品的現象。經核實,當事人為黃某。當事人明確不申請執法人員回避后,執法人員對黃某占用公共場所的行為進行了現場勘驗,并測量占用公共場所面積,經測量,占用公共場所面積為0.516平方米。執法人員全程對違法現場進行拍照、記錄視聽資料,并依法告知當事人黃某涉嫌違反《深圳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該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兩側、人行天橋、人行隧道和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物品、擺攤設點、銷售商品”,同時告知當事人對違法事實、依據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兩名執法人員現場開具《責令停止(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和《協助調查通知書》,要求當事人黃某于當日對其違反占用公共場所的行為進行改正并在規定期限內到執法隊依法接受調查詢問。經調查詢問和認真聽取其陳述、申辯意見后,并結合前期調查取證所得證據,龍華街道執法隊向當事人黃某送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擬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1000元的行政處罰。
【法律分析】
本案中,當事人黃某對環境衛生管理意識不到位,存在違法占用公共場所堆放物品的問題。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違反前款規定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占地面積每平方米一千元的標準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沒收其擺賣的物品或者實施違法擺賣行為的工具”。
綜上,黃某違法占用公共場所堆放物品的行為,違反了深圳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該案現場實際占用公共場所面積為0.516平方米,不足1平方米。符合《深圳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本條例以面積為單位進行處罰的,不足一平方米按照一平方米計算。”的規定,結合現場勘驗的違法情形及當事人黃某積極改正其違法行為的主觀態度,龍華街道執法隊于當天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當事人黃某處以罰款人民幣1000元整,并要求當事人于當日18時前自行改正違法行為,并于2020年7月3日前繳納完罰款。
【典型意義】
該案件其中的意義在于:對任意占用城市公共場所,侵害公共權益,會造成交通阻塞、市民出行不便、產生消防隱患、對影響城市容貌的行為人進行處罰,有助于保護公共權益,提高轄區居民對于共同維護公共秩序,改善城市容貌,共建文明城市的意識,此外,對2021年《民法典》的生效更是起到很好的教育示范作用,讓行政法和民法更好的在日常生活中融合。隨著城市管理工作要求的不斷提升,各公民和企業單位應積極遵守市容法規,切實履行維護市容市貌的義務,發揮市容市貌共治共管的社會精神,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秩序,從而進一步提升城市質和文明形象,共同營造良好的生活環境及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