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1年5月19日,龍華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深圳市甲公司在法定代表人廖某的陪同下進行行政檢查。經檢查,該生產經營單位存在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的問題。另外,該生產經營單位還存在封堵逃生天面的安全疏散樓道出口(2處),未在有較大的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8處)、未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3處)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問題。對此,工作人員現場下達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經過調查后,龍華區應急管理局決定對當事人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5.5萬元;封堵逃生天面的安全疏散樓道出口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2萬元;未在有較大的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4.8萬元;對當事人未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1.5萬元;使用危險化學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1萬元。上述處罰合并款項為人民幣14.8萬元整。
【法律分析】
本案中,甲公司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意識不到位,存在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封堵逃生天面的安全疏散樓道出口(2處),未在有較大的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8處)、未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3處)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問題。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第三十二條、《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在有較大的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綜上,甲公司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封堵逃生天面的安全疏散樓道出口(2處),未在有較大的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8處)、未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3處)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第三十二條、《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給予責令限期改正,對甲公司處人民幣壹拾肆萬捌仟圓整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本案查處過程體現了安全生產領域執法的兩大特點。另外本案現場存在多項問題,且部分問題的識別需要一定的專業性,故辦理案件的焦點是如何在眾多現場問題中鎖定違法行為。一是關于危險化學品如何認定的問題。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危化品目錄2015版》和《危險化學品分類信息表》也對危險化學品的認定做出了規范。二是使用危險化學品時應當采取安全措施的問題。生產經營中涉及危險化學品使用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特性和有管標準采取相應措施。存放有泄露、揮發和爆炸風險的危險化學品應當安裝可燃氣體濃度報警器防爆型抽排風設備,以保障安全生產。三是有限空間的識別問題。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出入口較為狹窄,作業人員不能長時間在內工作,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間。常見的有限空間有各類井(電纜井、污水井、窨井等)、池(污水池、化糞池、沼氣池、蓄水池、腌漬池等)、地溝、暗溝、坑道、下水道、地窖、地下室等,屬于《工貿企業有限空間參考目錄》第九類有限空間。四是安全警示標志的問題。生產經營場所無安全警示標志容易導致事故,例如爆炸、腐蝕、中毒和觸電等危害。執法人員應當根據《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 2894-2008)以及現場情況進行判斷。五是封堵安全疏散通道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