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1年9月15日,深圳市龍華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到深圳市龍華區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甲公司與乙公司在同一作業區域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對此,執法人員現場下達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經過調查后,龍華區應急管理局對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叁仟元整的行政處罰,對甲公司主要負責人處人民幣貳仟元整的行政處罰;對乙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的行政處罰,對乙公司主要負責人處人民幣叁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法律分析】
本案中,甲、乙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意識不到位,存在兩家公司在同一作業區域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綜上,甲、乙兩公司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龍華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及《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20版調整補充)》違法行為編號第1026號的規定,給予責令限期改正,對甲公司處人民幣叁仟元整的行政處罰,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人民幣貳仟元整的行政處罰;對乙公司處人民幣伍仟元整的行政處罰,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人民幣叁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實踐中,經常會有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生產經營單位之間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情況比較容易發生。由于有多個生產經營單位,如果互相之間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夠清楚、不夠協調,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可能性會更大,而且一旦發生事故,受損面更廣,損失也更大。為解決這種情況下的安全生產管理問題,《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了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時的安全生產管理要求:生產經營單位之間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這對于明確責任,加強管理,保證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具有重要意義。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認真落實本條規定,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指定專人進行安全生產檢查與協調,違反這些規定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