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1年8月24日,深圳市龍華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到深圳市龍華區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設備砂輪機(1臺)無粉塵回收裝置,該設備屬于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淘汰落后安全技術裝備目錄(2015年第1批)的通知《安監總科技〈2015〉75號》中淘汰設備。對此,執法人員現場下達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經過調查后,龍華區應急管理局對某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法律分析】
本案中,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意識不到位,存在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設備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要求,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綜上,某公司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設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龍華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六)項規定及《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20版)》違法行為編號第1015號的規定,給予責令限期改正,對該公司處人民幣貳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工藝、設備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屬于“物”的因素,是安全生產條件的重要組成部分。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是指不符合生產安全要求,極有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工藝、設備。相對于人的因素,工藝、設備對生產安全的影響是一種“硬約束”,生產經營單位只要使用了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就難以避免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本案中,某公司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設備的行為,容易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給企業經營、公司員工安全帶來風險。工藝、設備和安全生產息息相關,這是一項禁止性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公布后,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照實行,不得繼續使用此類工藝和設備,也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