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備受關注的“訂婚強奸案”作出二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前,山西省陽高縣人民法院一審以強奸罪判處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后席某某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席某某違背被害人意志,強行與之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構成強奸罪。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一審法院考慮到席某某與被害人屬戀愛關系,且在被害人一方報警后,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席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故酌定對其從輕處罰,量刑適當。
同日,本案所涉婚約財產糾紛案二審宣判。
二審宣判后,本案二審審判長就相關問題接受《法治日報》記者采訪,回應社會關切。
記者:雙方已訂婚,是否意味著性行為存在默示同意?法院認定席某某的行為構成強奸罪的理由是什么?
審判長:與婦女發生性行為不能違背其意志,與雙方是否訂婚沒有關系。我國刑法規定,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構成強奸罪。因此,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是強奸罪犯罪構成的關鍵要素。
綜合全案證據,經審理查明,被害人在與席某某談戀愛時,明確表示不接受婚前性行為。案發時,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發生性關系,遭到拒絕后不顧被害人反抗,將其衣服脫掉,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其間,被害人一只手被席某某抓住,用另一只手推擋席某某,反抗過程中將榻榻米上的窗簾拉下。
事后,被害人即跑至衛生間沖洗,情緒激動急欲回家,席某某控制被害人的手機并將被害人反鎖于屋內后自行下樓取車。席某某返回后,被害人用點燃的衛生紙燒榻榻米邊的柜腳,用打火機點燃客廳窗簾,席某某取水滅火時,被害人趁機跑出房間從步梯下至13層呼救,席某某追至13層抓住被害人的手臂將其拖入電梯,電梯到14層后,被害人坐在電梯內用腳蹬電梯轎廂予以反抗,被席某某強行拖出電梯拽回室內。
之后席某某應被害人再次要求,開車送其回家,途中被害人母親給被害人打電話時,席某某才將手機交還,被害人拿到手機即向其母哭訴遭席某某強暴,并于當晚打110電話報警。
綜合上述情節,被害人在事前明確表示反對婚前性行為,事中具有明顯反抗行為,事后反應強烈,足以認定席某某違背被害人意志,強行與被害人發生了性關系。
記者:網傳對席某某定罪的關鍵證據只是一段電話錄音,情況是否屬實?法院認定強奸事實的主要證據有哪些?
審判長:本案定罪的證據并非只有該段電話錄音。電話錄音證實,案發當晚被害人母親與席某某通話時,問席某某“但是你把某某強暴了,這也是不可否認的東西,是吧?”席某某回答“哦哦,對對”。
除該錄音證實的內容外,席某某在偵查階段供述了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的具體細節,被害人也陳述了其被席某某強奸的詳細經過,被害人母親的證言也證實事后被害人哭訴其被席某某強暴;
110接處警電話錄音證實,被害人在通話時一直泣不成聲,后接警員給席某某去電詢問情況,席某某稱與被害人系第一次發生性關系;行車記錄儀中的音頻資料證實,席某某與被害人母親談話時稱“我既敢做就敢擔這個事情,我從來也沒說我沒做”;人身檢查筆錄及照片證實被害人手腕、雙臂有淤青,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證實臥室榻榻米上的窗簾被拉下、客廳的窗簾有被點燃的痕跡;鑒定意見證實現場床單上的斑跡中檢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電梯監控視頻證實案發后席某某往外拖拽被害人。
綜上,本案證據確實、充分,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足以認定席某某強奸被害人的事實。
記者:網傳女方借婚姻索取財物不成,反告男方強奸,情況是否屬實?女方是否存在騙婚情形?彩禮糾紛是怎樣解決的?
審判長:本案中男女雙方通過婚介機構介紹相識,經過一段時間戀愛,以結婚為目的,雙方約定彩禮款18.8萬元,在訂婚儀式上交付彩禮10萬元和7.2克金戒指。同時,席某某及其父母書面承諾,結婚一年后在房屋產權證上添加被害人名字。
案發后,被害人親屬為了促成二人的婚姻,盡可能減少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曾多次與席某某及其家人溝通,希望席某某和被害人盡快登記結婚,同時表示為了減輕男方的經濟壓力,之前商定的其余彩禮可暫不給付,將在房產證上添加被害人名字的時間提前,但男方未予回應。其間,女方家人未以報警相要挾索取財物。網傳女方借婚姻索財的信息不實。
另查明,被害人沒有婚史,通過婚介機構兩次相親,第一次未成功,沒有涉及彩禮,第二次即與席某某相親,被害人不存在騙婚情形。雙方發生糾紛后,男方起訴返還婚約財產。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男方給付女方的10萬元及戒指屬彩禮范疇,在法院立案前,女方已將上述彩禮退還至婚介機構,女方持有彩禮的基礎事實已不存在,婚介機構多次通知男方領取但被其拒絕,審理期間法院告知男方可以幫助其取回上述款物,男方仍不領取。
為了實質化解糾紛、促進案結事了,二審法院又主動聯系保管方將上述款物帶至法院,但男方仍未領取。
二審法院認為,男方本可以通過領取該款物實現返還彩禮的訴訟目的,但卻以各種理由不予領取,一審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記者:處女膜未破裂是否影響強奸罪的認定?
審判長:強奸案件中處女膜狀況,屬個人隱私,不應公開披露。發生性行為是否導致處女膜破裂,與性行為本身的程度和個體差異有關。處女膜狀況不能證明是否發生性行為,國內外醫學界對此已形成共識。處女膜狀況不能作為認定或否定強奸罪行的依據,我國相關司法文件和案例對此也已明確。
記者:法院在二審期間主要做了哪些工作?是否曾經考慮過要判處席某某緩刑?
審判長:本案社會關注度高,社會影響大,為進一步查明事實、審慎裁判,二審期間,合議庭圍繞席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三十余項申請逐項予以審查。
鑒于本案有別于普通強奸案件,為切實化解社會矛盾、修復社會關系、釋放司法善意,二審法院多次與雙方溝通交流,釋法說理,做了大量工作;席某某也曾自書悔過書向被害人賠禮道歉。
審理期間,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延長審理期限,嚴格履行了審批手續。
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以及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四項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
二審法院綜合考量席某某在偵查階段經電話通知主動到案接受調查、二審期間曾有悔過表現,且犯罪情節較輕,曾考慮通過適用緩刑促進雙方當事人盡早以較好的方式回歸社會生活。
依照法律規定,二審法院委托社區矯正機構對席某某的社會危險性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進行調查評估,席某某父母接受評估機構調查時表示不同意對席某某判處緩刑,不接納、不配合監管;社區矯正機構認為,席某某不認罪悔罪,未取得被害人及其家人的諒解,不符合社區矯正要求。
二審庭審中席某某拒不認罪。
綜上,席某某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法定條件,二審法院最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