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22日7時許,周女士通過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網約車APP為其父老周(71歲)預約了一輛網約車。7時10分左右,老周上車并與駕駛員陳某閑談片刻,7時12分50秒,老周開始發出鼾聲(之后全程沒有呼救)。7時13分25秒,司機陳某轉頭發現,老周仍在發出鼾聲并且胳膊伴有抽筋狀。7時14分33秒,司機再次轉頭看時,老周頭靠在副駕駛座椅后背上,不再發出鼾聲。
7時15分12秒,陳某停車并打電話給周女士,告知其父在車上好像睡著了,剛剛有打鼾的聲音,同時伴有抽筋的狀況,并詢問老周的身體狀況。周女士回復稱,父親身體很好,今天起床早,可能是睡著了,并讓陳某呼喊“老周”。
隨后,陳某拍了拍老周的左臂并呼喊“老周”,老周沒有任何反應。周女士要求陳某盡快將老周送往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人民醫院并撥打120急救電話。陳某立即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并全程鳴笛快速行駛,于7時25分50秒到達醫院。老周經過醫院80多分鐘的搶救,8時54分被醫院宣告臨床死亡,死亡原因為心源性猝死。
周女士將陳某和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訴至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周女士認為,其父在乘坐陳某駕駛的車輛過程中突發疾病,但陳某未予理會也沒有采取任何救治措施,最終延誤救治導致其父死亡,故陳某應對其父的死亡承擔50%賠償責任。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作為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由于其未盡到相關義務,應對陳某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案件審理過程中,網約車司機陳某辯稱,周女士父親的死因系心源性猝死,是自身疾病導致,而且其已經盡到了相應的救助義務,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網約車平臺公司辯稱,周女士父親的死亡是自身疾病導致,網約車公司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陳某發現周女士父親出現異常后通過下單電話聯系了周女士,并立即按照周女士的指示將其父親送往附近醫院進行搶救,已經盡到了合理的救助義務。網約車平臺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周女士父親乘車后因自身健康原因突發疾病,陳某發現異常后第一時間聯系周女士,并詢問其父是否有疾病史。對此,周女士明確表示其父身體健康。而且,后續陳某也立即按照周女士要求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并快速駕駛車輛將周女士父親就近送醫搶救。陳某的反應迅速,沒有耽誤時間,已經履行了盡力救助的法定義務,故法院認為陳某和網約車平臺公司對周女士父親的死亡不存在過錯,無需承擔侵權責任或者違約責任。綜上,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了周女士要求網約車司機及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八百二十二條規定: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險的乘客。第八百二十三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本案中,周女士的父親因自身健康原因突發疾病,司機陳某發現異常后立即聯系周女士詢問其父的健康狀況,而且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并全程鳴笛、快速駕駛將周女士的父親就近送醫搶救。在此過程中,司機陳某反應迅速,沒有耽誤搶救時間,已經履行了盡力救助的法定義務,不存在過錯,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生活中風險和損害無處不在,法律無法給所有損害提供救濟。生命的突然逝去讓人非常惋惜。但是,法律應當堅定價值導向,裁判應當指引人們行為。損害發生后,如果沒有法定理由,受害人不得隨意要求他人承擔責任,更不能將自身風險轉嫁他人承擔。法律只有保護每一個人不被任意地追究責任,才能避免動輒得咎,才能守護內心安寧,才能保護行為自由。
乘客的傷亡,如果是承運人或者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乘客自身原因或者自身過錯造成的,而且承運人履行了盡力救助的義務,承運人則免責。判斷司機是否履行盡力救助義務,應當以普通人的認知來判斷,而不能苛求司機像專業醫生一樣立即判斷乘客突發疾病,同時司機發現乘客發病后,應當將乘客盡快送醫救治,不能耽誤時間。如果司機做到及時發現和及時送醫,那么對乘客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傷亡則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