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深圳市龍華區一個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法院判決買方支付賣方違約金730萬元。
該案的審理法院認為,賣家因委托他人收款偷稅漏稅應由稅務機關依法追繳,并不影響買賣合同效力。
買家并未舉證付款后曾要求賣家出具收款收據而被拒絕,而且收款賬戶是賣家在協議中明確指定的賬戶,即使賣家未出具收據也不會導致資金風險,即使代收款收款后未將房款轉付賣家,也與買家無關。買家未能如約付款構成違約,賣家有權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賣家將房產另售他人也不構成違約。
最終法院根據合同情況及買家過錯程度,以成交價10%的標準酌定買家應付賣家違約金730萬元。
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據了解,本案涉及標的房屋每平米單價17萬元左右,該區域別墅價格有的高達1億5千萬元。法院根據合同情況及買家過錯程度以成交價10%判決支付違約金在合理范圍內,不屬于請求適當減少的情形。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