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被告人李某系出租車司機,于本市5月疫情期間居家隔離。某日,李某自己在家中飲酒至21點,接到其單位發布招募抗疫志愿者的信息。李某不顧自己剛剛喝完半斤白酒的實際情況,立馬響應號召驅車前往核酸檢測點。在沿本市城東區德令哈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鳳凰山路路口時,被執勤民警查獲,后經檢測,李某血液內酒精含量 245mg/ 100ml。
【法律分析】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構成危險駕駛罪。根據《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從輕處罰。考量被告人李某駕車動機并視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可宣告緩刑。被告人李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典型意義】
酒后駕駛是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醉酒駕駛更是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犯罪行為,一旦觸碰“酒駕”這一底線,都要受到法律的懲處。本案中,李某積極參與抗疫志愿活動的初心值得鼓勵和肯定,法院基于李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節輕微,無再犯危險,結合案件實際情況在量刑時充分考慮。
疫情當前,抗疫沒有“旁觀者”,防控沒有 “局外人”。積極配合疫情防控是我們每名公民的責任和義務,全社會都應當形成人人有擔當的社會氛圍,同時,更要注意依法依規行事,做遵法守法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