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2年5月7日至11日期間,柯某多次通過微信委托郭某代其在兩個接龍購買彩票群中購買彩票,其一般會在開獎前以發微信紅包的形式向郭某支付彩票票款。2022年5月14日,柯某再次在五人微信群發出購買指令后。郭某隨即在兩個接龍購買彩票群發送購買意愿,并向彩票點客服人員支付彩票款項。當天開獎結果公布,該期大樂透中一等獎,中獎金額為1264萬元(共42股中獎),扣除個人所得稅后,柯某中的2股彩票可分得獎金48萬余元。開獎后,柯某于當日向郭某微信轉賬108元,郭某收下該轉賬款項。不久,郭某以柯某并未提前支付案涉彩票款,案涉彩票系郭某自己購買為由,向廈門市海滄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柯某支付彩票獎款項48萬余元。
廈門市海滄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彩票、獎券糾紛。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案涉彩票系柯某委托郭某購買還是郭某自行購買。
【法律分析】
本案中,在購買案涉彩票前,柯某通過微信向郭某發出了購買彩票的指令,而郭某此前已多次代被告購買過彩票,應十分清楚此次柯某所出的購票指令的真實意思如此前一樣,系要求郭某代為購買彩票而非提供信息讓郭某為自己購買彩票。郭某在接收到被告指令后完成了彩票的購買,并在之后收取了柯某所支付的彩票款,雙方之間形成了委托關系。由此可知,委托合同乃諾成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合同即告成立,并無須以委托人先支付受托人完成受托事務所需之費用為成立條件,故委托人在彩票開獎前抑或開獎后才向被委托人支付彩票款項并不會影響雙方之間委托關系建立的認定。
郭某作為受托人,應遵守誠實守信原則,依照委托的內容來處理委托事項,而為柯某處理委托事務而取得的收益理當歸屬于柯某。郭某訴求柯某向其支付彩票獎48萬余元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郭某全部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由于彩票不記名、不掛失,在委托他人購買彩票時,如果委托指令含糊、不具體很容易導致糾紛發生。因此,在委托他人購買彩票時要謹慎對待,完整、準確的表明委托購買的意思表示,明確約定委托事項、報酬支付等,并及時保留相關證據,以便于雙方發生糾紛時,能更為有效地證明案件事實,維護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