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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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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4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60條,主要內容包括:非銀行支付機構的設立、變更與終止,非銀行支付機構的支付業務規則,對非銀行支付機構的監督管理及法律責任。(資訊來源:國務院)
【合規提示】
建議非銀行支付機構:一是針對非銀行支付相關業務開展風險評估,根據新商業形態和非銀行支付的特殊場景,區分“儲值賬戶運營”和“支付交易處理”業務邏輯,針對資金內循環和不同業務鏈條進行風險梳理;二是加強支付業務和反壟斷領域的合規管理,從資金和信息角度規劃非銀行支付方面的管理,把控流動性風險和信用風險,強化關于支付賬戶洗錢、交易安全、偷稅漏稅、非銀行結算等內部人員行為的管理;三是嚴格遵守支付業務的準入要求,在經營活動開展前須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完成工商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并注意在機構名稱中標明“支付”字樣,同時還應滿足監管機構對于注冊資本、資產證明、資金來源、除貸后凈值方面的要求。
二、深圳發布促進新能源汽車和智能網聯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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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等八部門聯合發布《深圳市促進新能源汽車和智能網聯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措施》)。《措施》共七部分,提出18條具體措施,主要內容包括:增強關鍵技術研發創新能力,培育構建現代汽車產業體系,提升汽車產業先進制造能級,加大新能源(智能網聯)汽車推廣力度,支持汽車產運貿一體化發展,優化產業資源要素配置等。(資訊來源: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合規提示】
建議新能源汽車企業和智能網聯汽車企業:一是優化供應鏈合規管理體系,完善供應鏈合規流程,更新供應商審核和評估機制,著重審查合規風險高發的采購業務領域,加強設計驗證、型式試驗、變更管理等汽車產品的業務管理工作;二是推動業務常見場景和特殊場景的風險評估,識別上游供應鏈中可能出現的物料、研發等的合規風險;三是加強對于管理人員、員工、商業合作伙伴的管理,針對各產業鏈條下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開展分級分類培訓,通過公開聲明、合規政策等形式將合規要求傳遞至供應商、經銷商和其他合作伙伴,并在合作協議中約定相應義務與違約責任。
三、中國證監會發布《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發行類第9號:研發人員及研發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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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4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發行類第9號:研發人員及研發投入》規則(以下簡稱《指引》)。《指引》共五部分,主要內容包括:研發人員認定、研發投入認定、內控要求、核查要求、信息披露等。(資訊來源:中國證監會)
【合規提示】
建議企業:一是參考《科創屬性評價指引(試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57號——招股說明書》以及《指引》中關于研發活動和研發投入的檢查重點和核查案例,結合自身業務的關聯性,制定研發內部控制制度、研發費用管理制度、研發項目實施管理制度、研發成果驗收制度等;二是加強對研發人員的管理,明確研發人員和非研發人員的認定標準,準確披露研發人員數量和比例,明確發行公司與研發人員簽訂的合同類型,清晰界定知識產權、保密責任等權利義務,以便于判斷研發成果歸屬;三是強化研發投入管理,遵循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嚴格根據“研發支出”科目核算費用,科學制定研發人員、后勤人員、兼職人員的薪酬分攤情況,統一研發支出的歸集口徑,全面記載研發支出的確認時點與金額。
四、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發布《金融數據資產管理指南》等九項團體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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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4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發布《金融數據資產管理指南》等9項團隊標準,主題聚焦金融數據治理、數字化轉型、數字征信,以及金融科技應用和自律管理等領域。包括:《金融數據資產管理指南》《金融數據安全技術防護規范》《金融數據安全應急響應和處置指引》《公共數據在企業征信領域應用的指南》《金融分布式賬本技術資金管理應用業務要求》《移動金融客戶端應用軟件上架資質指引》《移動金融客戶端應用軟件無障礙設計指南》《網上銀行服務 應用安全規范》。(資訊來源: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
【合規提示】
建議金融機構:一是構建金融數據資產管理體系。梳理內部金融數據資源情況和數據使用的業務架構,加強數據生命周期的管理,形成數據接入、存儲、處理和廢棄等的全流程跟蹤,完善日常運維、故障處理和監控預警的運維管理體系;二是強化對金融數據資產管理活動的監督。開展數據資產認定、確權、估值、處置、保護和審計的過程中,應當參照《指南》關于數據資源目錄分類框架的規定,形成業務視角和技術視角分類,完成數據資產估值和數據資源入表;三是形成金融數據資產管理流程和分工。加強對于元數據的采集和維護,由數據部門牽頭、信息技術和業務部門共同配合實施,利用技術和內部系統流程,嵌入金融數據資產管理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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