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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監管總局發布《保險銷售行為管理辦法》
【合規資訊】
近日,金融監管總局發布《保險銷售行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將保險銷售行為分為保險銷售前行為、保險銷售中行為和保險銷售后行為三個階段,分別加以規制。一是保險銷售前行為管理,對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業務范圍、信息化系統、條款術語、信息披露、產品分類分級、銷售人員分級、銷售宣傳等進行規制。二是保險銷售中行為管理,要求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了解客戶并適當銷售,禁止強制搭售和默認勾選,在銷售時告知身份、相關事項,提示責任減輕和免除說明等。三是保險銷售后行為管理,對保單送達、回訪、長期險人員變更通知、人員變更后禁止行為、退保等提出要求。(資訊來源:金融監管總局)
【合規提示】
《銷售辦法》對保險銷售全流程提出監管要求,建議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在保險銷售全流程中履行管理義務,完善覆蓋售前、售中和售后全銷售環節的合規管理措施。一是售前依法依規制定保險合同條款,建立保險產品分級管理制度,完善保險銷售渠道監督;二是在訂立保險合同時確認投保人的投保意愿,在售后階段也應對相關保險產品業務進行回訪,建立退保管理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等;三是保險公司應與保險中介機構建立規范的合作流程,并加強對其的監督和管理,通過合作協議設置雙方權利義務,監督合作業務的實施情況。
二、科技部等十部門印發《科技倫理審查辦法(試行)》
【合規資訊】
10月8日,由科技部、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10部門聯合印發的《科技倫理審查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明確開展涉及以人為研究參與者的科技活動,涉及實驗動物的科技活動以及可能在生命健康、生態環境、公共秩序、可持續發展等方面帶來倫理風險挑戰的科技活動,應依照辦法進行科技倫理審查,并規定了審查主體、程序和監督管理等內容。《辦法》所附《需要開展倫理審查復核的科技活動清單》明確了需要開展倫理審查復核的7類科技活動,包括對人類生命健康、價值理念、生態環境等具有重大影響的新物種合成研究,將人體干細胞導入動物胚胎或胎兒并進一步在動物子宮中孕育成個體的相關研究等。(資訊來源:科學技術部)
【合規提示】
企業應規范自身科技活動,建立科技倫理審查、動態跟蹤和倫理風險防控機制,確保科技活動與法律規范和倫理要求相符。一是按照需要進行科技倫理審查的科技活動范圍,評估自身開展的科技活動。對于需要審查的科技活動,特別是涉及人體研究參與者、實驗動物以及其他可能帶來倫理風險挑戰的科技活動,應盡快組織專業人員進行倫理審查;二是根據《辦法》要求或自身需要設立科技倫理(審查)技術委員會,明確委員會的組成、職責、章程等,并在設立后30日內通過國家科技倫理管理信息登記平臺進行登記;三是制定倫理審查規范和科技倫理監管機制,跟蹤監督相關科技活動全過程,及時發現和處理可能出現的倫理問題,并公開審查制度和審查程序,自覺接受外界監督。
三、海關總署發布《關于處理主動披露違規行為有關事項的公告》
【合規資訊】
10月9日,海關總署發布《關于處理主動披露違規行為有關事項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27號)》(以下簡稱《公告》),規定進出口企業、單位主動披露違反海關規定的行為,有規定八種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其中包括:自涉稅違規行為發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向海關主動披露的;自涉稅違規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六個月但在兩年以內向海關主動披露,漏繳、少繳稅款占應繳納稅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繳、少繳稅款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下等。(資訊來源:海關總署)
【合規提示】
《公告》旨在通過給予主動披露者一定的寬免,增強企業的合規意識,鼓勵進出口企業、單位自覺進行審查,主動發現和糾正違法行為。一是建議企業定期對自身業務流程和經營行為進行審查,判斷是否違反《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海關稽查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于發現的違規行為,按照《公告》流程進行主動披露,采取補救措施,避免問題進一步擴大;二是完善進出口業務規范,監控和管理合同簽訂、備貨、裝運、報關、報檢、核銷和退稅等流程,明確各個環節的負責人及其職能;三是加強員工的合規培訓工作,就企業內部合規流程和外部海關監管政策向全體員工進行宣貫,建立違規調查與處罰機制,提升員工的合規意識。
四、市監管總局公布《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合規資訊】
近日,市場監管總局公布《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共7章79條,完善了藥品經營許可管理,夯實了經營活動中各相關方責任,加強了藥品使用環節質量管理,強化了藥品經營和使用全過程全環節監管等。《辦法》強化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經營企業的質量管理責任,細化其對藥品購銷人員、購銷行為、儲存運輸等的管理要求,強調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經營企業委托儲存、運輸活動的質量管理要求,并對藥品零售連鎖提出總部對所屬門店統一管理的要求。(資訊來源:市場監管總局)
【合規提示】
《辦法》的實施對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經營企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關企業應強化質量意識,完善質量管理體系,積極履行市場監管要求和社會責任。一是涉及藥品批發、零售及經營的企業,及時評估企業現有許可證的有效性,定期檢查許可證的有效期和適用范圍,并按要求及時更新或申請新的許可證。二是建立覆蓋藥品經營全過程管理體系,包括藥品購銷人員管理、購銷行為規范、儲存運輸管理等,確保管控措施覆蓋藥品經營的每個環節,在委托儲存、運輸活動等重點環節中,應當加強合作伙伴資質審核,作為持續合作的標準之一;三是定期評估質量管理體系的有效性和落實情況,以確保其適應新的監管要求、業務需求和市場需求,并積極配合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檢查工作。
五、滬深兩市進一步明確減持新規執行標準 北交所修訂減持指引
【合規資訊】
9月26日,上交所、深交所分別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股份減持行為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上市公司存在破發、破凈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進行現金分紅、累計現金分紅金額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凈利潤30%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通過二級市場減持本公司股份。北交所同步修訂發布《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監管指引第8號——股份減持和持股管理》,明確不得減持情形,細化具體執行標準,明確特殊主體比照執行的口徑。(資訊來源: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
【合規提示】
上交所、深交所和北交所發布規范減持行為的規定是對證監會《進一步規范股份減持行為》通知的細化和落實,建議上市公司遵守相關規定,有效管理股份減持行為。一是監測和審查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一致行動人的減持意向和減持行為,建立減持決策程序和審批流程,在公司存在破發、破凈情形,或最近三年未進行現金分紅、累計現金分紅金額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凈利潤30%時,不得進行減持或變相減持;二是建立監督機制,對減持的申請、審批和執行等環節進行監督,確保減持的方式和時間符合新規的規定;三是遵守減持計劃的信息披露規則,及時、準確地公開披露與股份減持相關的信息,詳細說明減持的原因、數量、方式等關鍵信息,以便投資者做出明智的投資決策。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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