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標準《企業知識產權合規管理體系要求》發布
【合規資訊】
9月5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企業知識產權合規管理體系 要求》(GB/T 29490-2023)(以下簡稱《標準》)國家標準解讀。該《標準》相較于上一版《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 29490-2013),修訂了標準的合規屬性,為企業建立完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防范知識產權風險、實現知識產權價值提供了參照標準。修訂重點一是調整了標準名稱;二是強化了合規要素,在標準全文系統增加了知識產權合規管理體系相關概念,強化了領導重視、全員參與的基本原則,將知識產權合規要求貫穿于各類型知識產權管理全鏈條、企業經營管理各環節全周期;三是擴大了覆蓋范圍,強化了對知識產權類型的全面覆蓋,對不同類型知識產權分別提出了的管理要求;四是優化了標準結構。(資訊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合規提示】
《標準》為企業提供了知識產權合規管理的標準化、全流程指引,企業可以基于自身情況,結合標準中的“策劃-實施-檢查-改進”(PDCA)循環和風險思維,建立健全企業內部知識產權合規管理體系。一是建議企業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和業務需求,確定知識產權合規管理體系的范圍,參考標準附錄B中各類知識產權禁止性行為列表,對企業知識產權合規義務進行梳理、識別和更新;對于知識產權風險較高的研發型企業、制造型企業、技術驅動型企業、跨國企業等,建議建立專門的管理部門或指定負責人來負責知識產權管理,并明確其職責和權限,確保知識產權合規管理得到專門的關注和處理,提高企業保護知識產權的能力;二是建議企業依據《標準》的關鍵步驟和要求,制定知識產權獲取、維護、運用和保護的過程控制要求,包括針對不同類型的知識產權的審查程序、合同管理、保密協議和知識產權維權機制等;建議企業在此基礎上編制知識產權合規手冊,確保員工在實際操作中能夠正確理解和執行知識產權管理要求;三是建議企業根據《標準》的指引,加強內部審核和合規改進等流程,定期評估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有效性和合規性,包括制定內部審核的頻次、方法、職責,規定審核的目標、準則、范圍和重點,識別出存在的問題或不合規行為,并采取適當措施來予以糾正,以確保符合相關的法規和標準要求。
二、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合規指引》
【合規資訊】
9月11日,市場監管總局正式發布《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合規指引》(以下簡稱《指引》),該指引是《經營者反壟斷合規指南》在經營者集中領域的專項指引,包括總則、經營者集中審查主要規定、重點合規風險、合規風險管理、合規管理保障和附則等六章內容?!吨改稀方ㄗh中國境內年度營業額超過100億元的經營者建立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合規管理制度,鼓勵設置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合規負責人,并列明了需重點關注的經營者集中,以及判斷是否應當申報、何時申報的關注重點。(資訊來源:國家市場監管總局)
【合規提示】
《指引》對經營者集中及其合規風險進行了概述,也為企業制定合規策略和措施提供了具體的操作指引,建議企業根據業務需求和自身特點,細化完善內部反壟斷合規管理制度,建立反壟斷合規管理體系。一是建議企業比照《指引》明確列出的重點合規風險,對相關業務進行風險評估,尤其對于企業合并、股權收購以及其他交易金額巨大等涉及經營者集中的業務,評估其對市場可能造成的影響,并判斷是否需要按照《指引》、《反壟斷法》和《經營者集中暫行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經營者集中申報;二是建議具有經營者集中業務需求的企業,尤其是在中國境內年度營業額超過4億元的經營者,建立和完善內部反壟斷制度和流程,設立或指定合規管理部門負責經營者集中合規管理,并在投資并購決策和執行流程中嵌入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合規審核程序,要求有關業務部門在制定投資并購計劃、開展投資并購洽談等更早階段,識別和評估可能面臨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法律風險,并及時采取預防措施。三是建議企業采取《指引》中提出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合規管理保障措施,進一步優化和完善反壟斷合規管理(例如:企業可以要求經營者決策人員、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投資部門等關鍵崗位人員作出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合規承諾,將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合規事項納入合規報告中,以及采取適當方式定時定期對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合規管理制度的執行效果進行評價,持續完善合規管理制度)。
三、深圳多部門聯合發布《深圳市企業數據合規指引》
【合規資訊】
9月13日,深圳市司法局、市人民檢察院等多部門聯合發布了《深圳市企業數據合規指引》(以下簡稱《指引》),《指引》包括了總則、數據安全合規管理組織體系建設、數據合規管理制度體系建設、數據全生命周期合規、數據出境合規和附則等六章內容。(資訊來源:深圳市檢察院)
【合規提示】
《指引》的發布標志著深圳市進一步規范和強化企業數據合規管理,為企業提供了全面的數據合規指導,建議企業密切關注并遵守《指引》要求,加強數據合規管理。一是建議企業搭建數據合規管理組織體系,包括確定數據合規的責任主體,明確其職責和權限,并根據《指引》要求劃分決策層、執行層和管理層的職責,建立常態化溝通及協作機制,明確違反數據合規義務的處理流程和問責機制;二是建議企業建立覆蓋數據全生命周期的數據合規管理制度體系,制定企業內部數據合規管理的相關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企業可以對照《指引》內容,審查和評估企業現行合規管理制度,對不符合要求或遺漏之處及時進行更正和完善,確保數據在全生命周期的安全,包括數據收集和使用、數據存儲、數據傳輸和提供、數據交易、數據刪除和銷毀等各個環節都需符合數據安全義務要求;三是建議有數據出境需求的企業制定明確的數據出境流程,包括對數據出境行為進行全面審查和自我評估,根據統一要求對數據出境行為進行告知并獲得數據主體的授權或同意,與接收方達成適當的合同和協議明確雙方的權責和義務,在傳輸過程中采取適當的數據安全和加密措施,并同時建議建立合規監測和報告機制,定期檢查和評估數據出境行為的合規性。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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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企業在做出任何可能影響經營管理的決定前,建議咨詢合規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