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動態
一、市場監管總局部署開展優化平臺協議規則專項行動
【合規資訊】
近日,市場監管總局部署開展為期5個月的優化平臺協議規則專項行動(以下簡稱“專項行動”)。專項行動將聚焦平臺協議規則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一是以經營規模較大、與消費者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平臺企業為重點,督促指導平臺企業對自身協議規則進行全面自查;二是針對部分平臺協議規則關鍵條款缺失的現象,圍繞平臺內經營者權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重點方面,指導平臺企業補充完善協議規則;三是充分發揮各地合同監管專家評審委員會作用,組織業務骨干及法律專家,對平臺協議規則進行集中評審,制作問題清單,及時反饋平臺企業;四是推動平臺企業結合問題清單,對協議規則進行修改優化,切實保護消費者、平臺內經營者等各方合法權益。(資訊來源:市場監管總局)
【合規提示】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一是應在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中明確進入和退出平臺、商品和服務質量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二是應在平臺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并保證經營者和消費者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下載;三是應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四是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行為、交易價格等進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條件,或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等。建議相關平臺經營者根據本次專項行動要求和要點,全面梳理《電子商務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自查自糾,分析和評估合規性差距,并針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和持續提升。
二、國家藥監局發布關于15批次藥品不符合規定的通告
【合規資訊】
近日,國家藥監局發布關于15批次藥品不符合規定的通告,經廣州市藥品檢驗所等8家藥品檢驗機構檢驗,共計發現15家企業生產的15批次藥品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主要涉及可見異物、微生物限度、含量測定、水分、pH值、總灰分等。對上述不符合規定藥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已要求相關企業和單位采取暫停銷售使用、召回等風險控制措施,對不符合規定原因開展調查并切實進行整改。國家藥監局要求相關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組織對上述企業和單位存在的涉嫌違法行為立案調查,并按規定公開查處結果。(資訊來源:國家藥監局)
【合規提示】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應當增強法律意識和社會責任意識,對藥品質量嚴格管控,切實保障消費者權益。建議藥品生產企業:一是強化組織領導,明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藥品生產活動全面負責,對重點崗位人員加強合規培訓、監督及考核。二是建立健全藥品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嚴格按照國家藥品標準和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生產工藝進行生產,保證藥品生產全過程持續符合法定要求。三是制定和完善藥品出廠檢驗及出廠放行制度和規程,明確出廠放行的標準、條件,經質量授權人簽字后方可放行;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不得出廠,并保留完整的生產、檢驗記錄,以備查驗。四是加強對已上市藥品的持續管理,主動收集、跟蹤分析疑似藥品不良反應信息;藥品存在質量問題或者其他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通知相關方,及時組織召回,必要時停止生產,并將藥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
三、國家外匯管理局通報10個外匯違規案例
【合規資訊】
6月29日,國家外匯管理局通報了10個外匯違規案例,涉及企業或個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的逃匯行為。本批次通報案例涉及的具體違規行為包括:(1)企業虛構貿易背景對外付匯;(2)企業非法利用個人的便利化購付匯額度,以欺騙手段將境內外匯轉移到境外;(3)進出口企業以虛假單證辦理轉口貿易付匯;(4)自然人利用個人名義分拆購匯匯往境外賬戶,非法轉移資金。相關涉事主體分別被處以罰款11.8萬元至283萬元人民幣不等。(資訊來源:國家外匯管理局)
【合規提示】
境內機構外匯收支或外匯經營活動,及境外機構在境內的外匯收支或外匯經營活動均應遵守《外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建議企業辦理資本項目外匯支出時,嚴格按照關于付匯與購匯的管理規定,憑有效單證以自有外匯支付或者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支付;國家規定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的,還應在外匯支付前辦理批準手續。此外,企業的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相關交易單證應真實并與外匯收支情況相符。個人辦理外匯業務的應遵守《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額監管,也不得使用虛假商業單據或者憑證逃避真實性管理。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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