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規案例
一、市場監管總局發布2023年反不正當競爭“守護”專項執法行動典型案例(侵犯商業秘密篇)
【合規資訊】
2023年市場監管總局部署開展反不正當競爭“守護”專項執法行動,并公布一批侵犯商業秘密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違法行為主要包括:掌握核心技術的員工與他人相互勾結,將其掌握的技術信息非法披露給他人使用;掌握企業關鍵信息的員工離職后設立同類型公司,違反保密義務使用所掌握的客戶信息資料;某公司成本總監違反保密義務向三家投標單位披露項目招投標的標書標底價格、工程清單、價格清單以及相關圖紙等商業信息;某科技公司前高管離職前指使員工獲得公司系統軟件源代碼,后招募該公司軟件開發人員,用于同類型軟件系統的開發及運營;某科技公司員工未經許可攜帶公司技術秘密資料離職,并用于其實際管理運營的同業競爭公司。上述違法當事人被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罰款。(資訊來源:市場監管總局)
【合規提示】
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及商業道德,提升法律意識,強化合規經營理念,不得以侵犯商業秘密等方式實施不正當競爭,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建議經營者加強識別反不正當競爭合規風險,結合相關執法案例重點完善以下環節的合規管理。一是在人才引進環節強化背景調查和篩查,尤其是聘用從競爭對手或同類型公司離職的人員時,建議充分了解相關人員在前公司的任職情況和解約過程,包括是否掌握前公司的商業秘密、是否與前公司簽訂保密協議、是否存在競業限制、離職時相關技術資料的交接情況等,對敏感度較高或風險較大的人員,建議審慎錄用或提前采取風險隔離、控制措施;二是對關鍵崗位人員加強合規宣貫,明確開展各項工作不得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的其他公司的商業秘密,不得教唆、引誘、幫助其他公司員工違反其保密義務獲取、披露、使用其公司的商業秘密等;三是在與其他公司開展技術合作時,在相關合同、協議中對于雙方商業秘密的范圍、使用條件等進行明確約定,切實防范合作中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合規風險;四是建議商業秘密權利人通過以下方面增強自我保護。規范公司商業秘密從識別、分級分類、加密解密、存儲及銷毀的全流程管理,防范公司商業秘密泄露;組織涉密人員簽訂保密協議,規范核心人員競業限制管理;加強對員工的信息安全培訓,提升全員商業秘密保護意識等。
二、某醫院因未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被當地網信辦處以5萬元罰款
【合規資訊】
近日,湖南某縣某醫院因未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造成醫院數據泄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被當地網信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該醫院作出責令整改,給予警告,并處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同時,對第三方技術公司及相關責任人處以1.2萬元罰款。(資訊來源:湖南省網信辦)
【合規提示】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組織開展數據安全教育培訓,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數據安全。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時應注意加強風險監測,發現數據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的,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發生數據安全事件時,應當立即采取處置措施,并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重要數據的處理者還應當按照規定對其數據處理活動定期開展風險評估,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送風險評估報告。此外,利用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開展數據處理活動的,應當在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履行上述數據安全保護義務。
三、浙江公安網安部門適用《數據安全法》對違法單位罰款100萬元
【合規資訊】
浙江溫州公安網安部門在查處一起涉數據安全違法案件時發現,某科技公司為浙江某縣級市政府部門開發運維信息管理系統的過程中,在未經建設單位同意的情況下,將建設單位采集的敏感業務數據擅自上傳至租用的公有云服務器上,且未采取安全保護措施,造成了嚴重的數據泄露。浙江溫州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公司及項目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分別作出罰款100萬元、8萬元、6萬元的行政處罰。(資訊來源:公安部網安局)
【合規提示】
企業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依照《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建議相關企業從以下方面做好合規管理工作:一是明確數據安全負責人和管理部門,建立健全數據安全工作體系,加強數據處理關鍵崗位的管理;二是完善重要數據目錄管理,根據法律法規對數據進行分級分類并設立不同的保護機制,結合自身業務特性啟動等級保護相關工作;三是加強數據安全技術建設,對企業數據資產進行全面梳理與排查,建立健全數據庫防火墻,規范并嚴格記錄數據訪問記錄,強化數據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全生命周期安全保護措施;四是制定本企業數據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加強風險監測,在發生數據安全事件后及時進行處置,并按要求及時向行業監管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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