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分 類:
發布日期:2025年09月30日
名 稱:深圳市民辦中小學設置標準政策解讀
文 號: 主 題 詞:
一、延期說明
《深圳市民辦中小學設置標準》(深教規〔2020〕1號)(以下簡稱《設置標準》)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即將屆滿。《設置標準》頒布實施以來,吸引了一批社會資本投入民辦教育,對促進我市民辦中小學辦學條件的改善,提升民辦中小學的辦學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背景情況
此次擬延長《設置標準》有效期,僅對《設置標準》重新編制文號和延長有效期兩年,文件實體內容未作修改。待廣泛征集意見,并充分研究后,再立即啟動《設置標準》修訂工作。
三、主要內容
《設置標準》主要從舉辦者、學校名稱、校舍建設、教育教學設備設施、人員條件和配置、辦學出資、組織和機構、制度建設和課程等方面作出規定。主要內容如下:
1.適用范圍。本標準適用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在本市新設立的民辦小學、民辦九年制學校、民辦初級中學、民辦完全中學、民辦普通高中、民辦十二年制學校和現有民辦中小學分立、合并及變更層次和名稱。
2.舉辦主體。主要對舉辦民辦中小學的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舉辦資格作出規定;對聯合舉辦民辦中小學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明確舉辦條件。
3.學校名稱。主要對民辦中小學學校名稱從體現的辦學層次、類型以及特色方面作出規定。
4.選址布局。主要從符合教育發展規劃、首要考慮學生的安全與健康等方面作出規定。
5.校舍建筑與辦學場地。主要從活動場地、安全標準、校舍產權、辦學規模、生均占地面積與建筑面積等方面作出規定。
6.教育教學設備設施。主要從普通教室、專用教室、其他教育教學輔助用房、圖書室、辦公用房等的建設和學生課桌椅、常規教學儀器、專業器材、信息化教學平臺設備以及安全設備設施配備等方面作出規定。
7.人員配備。主要從校長、教師、教輔人員以及師生比等方面作出規定。
8.辦學出資。主要從經費來源、規模及驗資等方面作出規定。
9.組織和機構。主要從學校董事會(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等方面作出規定。
10.制度建設和課程。主要從學校董事會(理事會)章程、決策機構、黨的建設、課程與教材等方面作出規定。
四、適用范圍
設置標準適用于在我市新設立民辦中小學和現有民辦中小學的分立、合并及變更層次和名稱。
五、延期時限
有效期延長兩年,自2025年6月1日起算。
轉載來源:深圳市教育局
轉載時間:2025-9-30
轉載地址:https://szeb.sz.gov.cn/home/xxgk/flzy/zcfgjjd/zcjd2/content/post_122050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