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事項名稱 | 事項來源 | 處罰依據 | 不處罰理由 (須同時滿足) | 備注 |
1 | 民辦學校的資產未與其他資產分開,未設立學校獨立銀行賬號 |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舉辦者應當在銀行開設學校獨立賬號,將投入民辦學校的資產與其他資產相分離。民辦學校存續期間,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學經費。 |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第四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一)學校的資產未與其他資產分開,未設立學校獨立銀行賬號的; | 1.在限期內改正違法行為。 2.學校開辦不滿一年,資產未與其他資產分開,未設立學校獨立銀行賬號。 3.尚未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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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民辦學校有辦學結余但未經學校董事會、理事會等決策機構討論同意或者沒有辦學結余給不要求合理回報的出資人獎勵。 |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在學校有辦學結余的前提下,經學校董事會、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討論決定,可以每年從學校辦學結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獎勵出資人。但是,累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出資人的出資數額。 |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第四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二)有辦學結余但未經學校董事會、理事會等決策機構討論同意或者沒有辦學結余給不要求合理回報的出資人獎勵的; | 1.在限期內改正違法行為。 2.能主動承認錯誤,積極配合整改。 3.尚未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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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民辦學校擅自增加收取費用的項目、提高收取費用的標準。 |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第二十四條:實施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的民辦學校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校提出,報審批部門審核,經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后由學校公示執行。 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和民辦高等學校的收費標準由學校根據辦學條件和培養成本合理確定,報審批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后由學校公示執行。 其他非學歷教育機構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校提出,報審批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后由學校公示執行。 |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第四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三)擅自增加收取費用的項目、提高收取費用的標準的。 | 1.在限期內改正違法行為。 2.違規收費總額在不滿100萬元的。 3.尚未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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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成人教育辦學機構或各類成人教育培訓班的實際辦學內容與申報內容不符 |
| 《深圳經濟特區成人教育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成人教育辦學機構或各類成人教育培訓班的實際辦學內容與申報內容不符的,由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罰款,直至吊銷《深圳市成人教育辦學機構注冊證》或撤銷深圳市成人教育培訓班批準文件。 | 1.在限期內改正違法行為。 2.尚未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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