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000000-02-2013-057716 分 類:
發布日期:2013年09月13日
名 稱:關于印發《龍華新區創新產業園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文 號: 主 題 詞:
各有關單位:
現將《龍華新區創新產業園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龍華新區經濟服務局
2013年8月7日
龍華新區創新產業園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龍華新區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完善新區科技創新環境,推動創新載體建設,實現區域創新能級躍升,根據深圳市《關于促進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發展的若干措施》及龍華新區《關于加快高新技術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若干措施(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龍華新區創新產業園(以下簡稱“創新產業園”),是指以培育和支持創新型企業發展為宗旨,具有一定物理空間、管理機構、人員、配套設施,能從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等方面為園區內企業及項目提供基礎保障服務的創新支撐載體。本辦法所稱的創新型企業,是指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具有良好的創新管理和文化,整體技術水平在同行業居于先進地位,在市場競爭中具有優勢和持續發展能力的企業。
第三條 鼓勵創新產業園向各類專業化園區發展,支持其申報國家級、省級、市級各類工業園區,以及新區科技創新園、電子商務園區(基地)等。
第四條 對創新產業園的認定,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和自愿申報、擇優認定的原則。重點支持電子信息、生物醫藥、新能源、新材料、互聯網等新區重點發展領域的創新產業園建設。
第五條 創新產業園由專業園區管理機構進行統一管理,所屬辦事處負責監管。
第二章 認定標準和認定程序
第六條 創新產業園認定工作由新區經濟、科技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酌情增加認定次數。
第七條 申報創新產業園,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園區產業定位明確,符合龍華新區產業政策和產業布局規劃,符合城市發展總體規劃;
(二)已制定合理可行的園區建設規劃及運營方案;
(三)園區建筑面積一般應在3萬平方米以上(含本數,下同),其中可直接作為創新產業用房的面積原則上占2/3以上,且可作為創新產業園用途的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園區場地屬自有物業的,要求產權清晰,在5年內不得變更用途;屬租用物業的,要求租用合同期在5年以上,在租用期內不得變更用途;
(四)園區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專業管理機構運營管理,專職管理人員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不低于60%,內部管理制度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規范,且已報龍華新區經濟、科技主管部門備案;
(五)有較完善的基礎設施,符合消防、環保和安全生產等相關要求。
第八條 凡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園區,可向新區經濟、科技主管部門提出認定申請。
第九條 申報單位應如實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龍華新區創新產業園認定申請書》;
(二)園區建設規劃及運營方案;
(三)園區自有物業房地產權證或租賃合同復印件;
(四)園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及投資概算說明;
(五)園區管理服務機構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六)園區管理服務機構法定代表人證明材料;
(七)園區已入駐企業清單(新建園區無需提供);
(八)園區已入駐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新建園區無需提供);
(九)園區意向入駐企業經營項目及使用面積的清單;
(十)其他相關資料。
上述材料提交一式三份,凡要求提交復印件的,同時查驗原件。上述材料需按順序匯編成冊,加蓋公章。
第十條 創新產業園的認定程序:
(一)初審:各申報單位將上述材料報送新區經濟、科技主管部門,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的,發給受理回執,受理回執應當記載受理日期,作為確定申請順序的依據。形式審查不合格的,應向申請單位作出說明,一次性告知申請材料的補充事項,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單位。申請單位在完善材料后可重新提交申請材料。
(二)核查:新區經濟、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人員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申請單位的實際情況進行核查,核查工作人員應為2名或以上,應對被核查單位作出書面評估意見并由所有核查人員簽字確認。
(三)審定:新區經濟、科技主管部門對申報的園區進行審定,最終確定新區創新產業園名單。
對通過核準的申請單位,經公示無異議后,由新區經濟、科技主管部門正式批復,頒發“深圳市龍華新區創新產業園”牌匾。
第三章 考核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新區經濟、科技主管部門組織對創新產業園進行年度考核,考核對象為認定后運營滿一年的創新產業園。對首次考核不合格的創新產業園,責令其限期整改;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被考核的創新產業園,應在每年的認定月份的下一個月15日前,向新區經濟、科技主管部門報送《龍華新區創新產業園年度考核表》、入駐企業清單、創新產業園上年度建設及運營情況總結。
第十二條 經認定的創新產業園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新區經濟、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為考核不合格:
(一)對于首次考核的園區,創新型企業數量或使用面積的所占比例低于50%,且創新型企業年度總產值低于3億元;對于第二次及以后考核的園區,前述所占比例的提升低于10個百分點,且前述總產值的增速低于10%,但前述所占比例在90%以上或者前述總產值在10億元以上的除外。
(二)投入不足,不能按計劃為園區提供相關配套公共服務的;
(三)后續建設不能按計劃組織實施的;
(四)園區管理不到位,年累計有效投訴達10宗及以上的;
(五)園區入駐企業因違法侵權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
(六)發生較大消防、環保和安全生產等事故的。
第十三條 創新產業園采取實名制管理制度,未經新區經濟、科技主管部門批準,被授牌單位不得將牌匾轉讓給任何第三方單位使用,也不得將牌匾用于其他園區。
第十四條 經認定的創新產業園管理機構企事業性質、產權、園區范圍若發生變更,應及時將變更情況上報新區經濟、科技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經認定的創新產業園發生以下重大變更行為之一的,應在變更后15個工作日內將變更情況報新區經濟、科技主管部門。如變更后不符合園區認定條件的,由新區經濟、科技主管部門予以摘牌。
(一)園區的功能發生變更;
(二)園區的管理機構發生變更;
(三)園區的基礎設施發生變更;
(四)影響園區經營的其他變更。
第十六條 經認定的創新產業園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新區經濟、科技主管部門予以摘牌,并在3年內不再受理其認定申請。
(一)提供虛假材料;
(二)園區因違法違規行為對社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三)不服從市、區主管部門依法管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新區經濟、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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