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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分 類:
發布日期:2021年11月24日
名 稱:龍華區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文 號:深龍華府規〔2021〕10號 主 題 詞: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防范資金風險,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參照《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粵府〔2018〕120號)、《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府規〔2018〕1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龍華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區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為適應經濟社會改革與發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務或實現某一事業發展目標,經區委區政府批準,由區級財政預算安排,納入專項資金目錄管理,在一定時期內具有專門用途和績效目標的財政資金。
上級財政補助資金以及按照現行財政體制的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等,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管理。
經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設立,納入財政部政府性基金目錄的政府性基金,按照國務院和財政部有關規定管理。
第三條 專項資金實行目錄制,專項資金目錄包括專項資金名稱、主管部門、設立年限、資金規模、績效目標、具體用途、扶持對象、覆蓋范圍等內容。專項資金目錄一經確定,年度執行中原則上不作調整。未按規定程序報批,不得在相關文件中,對專項資金新增設立、增加額度事項作出規定。
第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應遵循依法設立、規范管理,嚴格審批、權責明確,科學論證、績效優先,公平公開、強化監督,消化存量、嚴控新增的原則。專項資金應當按規范程序設立,并根據資金績效進行調整、管理和動態統籌。積極推進“一個部門一個專項資金”。
第二章 相關部門(個人)職責
第五條 區財政部門是專項資金的統籌協調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起草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二)負責審核專項資金設立、調整、延期、撤銷等事項;
(三)負責會同相關專項資金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編制專項資金年度總預算,按程序報批后批復下達;
(四)負責按權限辦理同一專項資金預算額度內調劑,復核各專項資金之間預算調劑;
(五)負責按國庫集中支付規定辦理資金撥付;
(六)負責專項資金目錄的匯總、編制、調整和發布;
(七)負責監督指導主管部門開展專項資金使用績效評價工作,并按規定開展重點專項資金項目績效評價和再評價;
(八)職能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六條 主管部門是專項資金的管理執行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申請專項資金設立、調整、延期、撤銷及專項資金存續期屆滿或被撤銷后的清算等后續相關管理工作;
(二)負責建立健全本部門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規范審批程序,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內部監管,修訂完善已印發的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三)負責專項資金的年度預算編制和執行工作,負責提出專項資金預算額度內資金調劑方案,執行已批復的專項資金預算,加強對資金的事前審批及事中、事后監管,對預算執行情況負責;
(四)負責專項資金政策宣傳工作,向社會公布專項資金的申報條件、申報材料、認定標準、扶持方式、扶持額度等內容,接受咨詢,處理質疑或投訴;
(五)負責實行專項資金項目從申報指南(通知)發布到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審核、資金撥付、資金退出的全周期管理;
(六)負責專項資金項目儲備,受理并審核具體項目申報,辦理資金撥付,組織專項資金項目驗收,跟蹤、檢查專項資金的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組織實施專項資金監督和績效評價工作,并配合區財政部門開展重點專項資金項目績效評價和再評價;
(七)負責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開展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工作;
(八)職能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七條 其他部門(個人)職責:區審計部門負責對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相關執法部門應配合主管部門提供申報單位違法違規情況;申請專項資金資助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以下簡稱“申報單位”)應對申報事項完整性和真實性負責,并配合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完成相關統計、監督、檢查工作,承擔專項資金使用責任;受主管部門委托的專業機構等,按約履責,并按規定做好相關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專項資金設立、調整和撤銷
第八條 嚴格控制專項資金的設立,原則上不得每辦理一項工作或開展一項事業設立一項專項資金。確需設立專項資金的,必須具有明確的依據,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明確的政策依據,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國家、省、市和我區有關政策要求,符合上級和區委區政府決定部署,符合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原則及公共財政投入方向;
(二)具有明確的主管部門。原則上每項專項資金明確一個主管部門,避免多頭管理,確需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主管部門的,應當確定一個牽頭部門;
(三)具有明確的存續期限。專項資金首次設立期限不超過5年,確需續期的,每次續期期限不超過5年;
(四)具有明確的管理要求。專項資金的績效目標、資金規模、支持對象、支持范圍、支出標準和具體用途等設置科學、合理,滿足預算管理要求和財力保障可能;
(五)符合市場規律,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不得設立專項資金;
(六)不得重復設立。不得增設與現有專項資金使用方向或用途相同的專項資金。
第九條 專項資金按以下程序設立:
(一)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編寫可行性研究報告及事前績效評估報告,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并通過政府網站或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填寫《龍華區區級財政專項資金設立申報表》,以正式文件(含公平競爭書面審查結論)向區財政部門提出申請;
(二)區財政部門對專項資金設立申請進行前置性審核,根據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對專項資金的設立依據、規模、期限、具體用途、支持對象、支持范圍和績效目標提出審核意見;
(三)經審核符合設立條件的,由區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報區委區政府審議;
(四)經審議批準后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納入專項資金目錄。
第十條 專項資金經區政府批準設立后,主管部門牽頭制定具體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對專項資金申報指南(通知)發布、項目申請、受理、評審、驗收、跟蹤管理等進行規范,按程序報區政府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十一條 主管部門應當在存續期限屆滿1年之前進行績效評價和專項審計,并將評價和審計結果報區財政部門。
第十二條 主管部門研究認為專項資金確需續期的,應當在專項資金存續期屆滿6個月之前按照專項資金設立程序向區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績效評價報告。區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按程序報區政府審議。
在專項資金存續期間,需對具體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所規定的使用范圍進行變更的,主管部門應按照專項資金設立程序向區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績效評價報告。區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按程序報區政府審議。屬于專項資金使用范圍內的調整按其具體管理辦法執行。
經批準續期或調整的專項資金應當及時修訂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并于批準后的首個年份起安排資金預算。
第十三條 主管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根據存續期內的績效評價、審計結果等情況對專項資金進行不定期清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區政府提出調整、撤銷,或歸并、整合的建議:
(一)專項資金設立時的目標任務已完成,或者因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發生變化、目標不符合現實需要或者已不存在的,以及專項資金設立依據已作調整或廢止的,應當撤銷專項資金或壓縮資金規模;
(二)專項資金預算執行率低的應當壓縮資金規模;
(三)在監督檢查、專項審計或者績效評價中發現違法違紀問題,或者績效評價結果與原設立的目標任務差距較大的,應予調整或撤銷;
(四)經區財政部門審核、認定,專項資金項目已經常態化、固化成熟,納入部門預算完全可達到專項資金設立目的的,應予調整或歸并。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實行到期退出制度。專項資金存續期限屆滿后未續期的或者在存續期內被撤銷的,區財政部門不再安排資金預算,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做好專項資金的清理和后續管理工作。
第四章 專項資金預算管理
第十五條 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一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和下一年度任務目標,確定年度資金預算額度、績效目標、具體用途、扶持對象、覆蓋范圍、資金分配方式、支出進度計劃以及與上年度預算對比調整說明等,納入單位部門預算報區財政部門匯總。區財政部門結合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專項審計和績效評價結果等資料,對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需求提出審核意見,按照部門預算編制法定程序報批。
第十六條 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規定,以執行為導向,統籌規劃,突出重點,根據專項資金目錄編報專項資金預算,納入本單位部門預算。未列入專項資金目錄的,不安排預算。
第十七條 各主管部門應提前做好項目前期工作,提前發布申報指南,加大項目儲備。各專項資金項目應納入項目庫管理,原則上專項資金預算要細化落實到具體項目和使用單位。
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主管部門對本部門專項資金預算執行負責,保障資金支出進度,接受預算執行進度考核。
第十八條 各主管部門應不斷提高專項資金預算編制準確性,各專項資金原則上按年初預算額度執行。如需調劑,按以下程序辦理:如屬于同一專項資金內部調劑的,由主管部門提出調劑方案報區分管領導審批后,報區財政部門辦理;各專項資金之間調劑的,由主管部門提出調劑方案報區財政部門復核,經相關區分管領導審批后,報分管財政區領導審批。超出專項資金年度總規模的,按相關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嚴格按照經人大批準的預算執行,年度預算執行中一般不新設專項;年中經批準出臺新增政策的,原則上列入以后年度預算安排。
第二十條 區級專項資金總額度受年度資金總額控制,同時對各專項資金實行分類管理,根據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績效評價結果等進行預算安排。
第二十一條 主管部門對當年難以支出或績效目標無法實現的資金應及時向區財政部門提出,根據區財政部門工作安排進行動態統籌。專項資金在計劃年度內未使用完畢的,一律作為結余資金由區財政部門按規定收回統籌安排使用。
第二十二條 區財政部門根據區委、區政府工作部署,結合專項資金執行情況,對專項資金實行動態統籌。
第五章 專項資金項目管理
第二十三條 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具體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及相關依據,制定申報指南(通知)并按規定提前向社會公開發布。申報指南(通知)應當明確專項資金的支持對象、用途范圍、申報時間、申報條件、申報程序等內容。
主管部門應按照省市“一網通辦”和“服務同源”要求,將各專項資金項目納入深圳市權責清單進行統一管理,實行“一網通辦”。主管部門應簡化申報程序,減少非必要審核流程,提高審批效率,推進關鍵信息標準化、模板化,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動專項資金數字化管理。
第二十四條 申報單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申報指南(通知)規定的要求和條件;
(二)項目計劃或者實施方案切實可行,項目預期效益或者績效目標明確清晰、合理、可考核;
(三)同一申報單位不得就同一事項重復申報或多頭申報區級扶持資金。同一事項適用于多項扶持政策的,申報單位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自主選擇申報,不予重復扶持;
(四)申報單位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套取、騙取專項資金。
第二十五條 專項資金項目審核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主管部門應采取集體決策,建立內部制衡機制,制定審核辦法及內部審批流程,對申請項目進行前置審核,保證專項資金項目審核客觀科學、公平公正;
(二)嚴格資質核查,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申報單位和項目進行核查,申報單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存在失信行為的,不予核查通過。按照國家、省、市聯合懲戒相關制度,申報單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在信用中國、信用廣東、深圳信用網等信用信息網站上被列入相關黑名單、違法失信主體名單等范圍內的,不予核查通過;
(三)主管部門應統一公布專項資金申請受理情況,包括申請單位、申請項目、申請金額等;對未通過前置審核、不予受理的項目,說明原因并予以退回。主管部門應建立申報項目查重程序,防止重復、多頭申報;
(四)審核獨立科學,涉及專業機構評審的專項資金,主管部門應當保證專業機構對專項資金項目審核的獨立性,專業機構應當完善內控制度,制定審核辦法,建立責任追究機制,保證專項資金項目審核客觀科學、公平公正;
(五)專項資金申報審核中的其他要求,需在具體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中作出清晰、明確、可執行的規定,并遵照執行。
第二十六條 對于區主辦、承辦的境內外展會活動經費實行集中統籌管理,各主管部門應將展會活動經費納入專項資金年度預算,確定年度經費預算規模,具體展會活動經費在年度規模內按照程序報區分管領導審批。
第二十七條 專項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采購的,應當按照《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及相關規定執行。
在資金撥付前,原則上主管部門應在政府網站對具體扶持的項目完成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如有異議反映的,由主管部門于15個工作日內核實并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對需驗收的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項目驗收的相關管理規定,明確驗收要求、完成時限等,并及時組織項目驗收(結題)。項目驗收時應當就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和評價。
第二十九條 除確因保密需要無法公開、需按國家保密制度辦理的,專項資金的相關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主管部門應當在政府網站公開以下信息:
(一)具體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二)專項資金申報指南(通知),包括申報條件、扶持范圍、扶持對象、審批單位、經辦部門、經辦人員、查詢電話等內容;
(三)專項資金申請受理情況,包括申請單位、申請項目、申請金額等;
(四)專項資金分配結果,包括專項資金名稱和類別、申報單位名稱、扶持金額、項目簡介、績效目標;
(五)投訴受理以及處理情況,包括投訴事項和原因、投訴處理情況等內容;
(六)其他按規定應當公開的內容。
第六章 績效管理
第三十條 主管部門應做好事前績效評估。設立專項資金前,應對新出臺政策開展事前績效評估,重點論證立項必要性、投入經濟性、績效目標合理性、實施方案可行性、籌資合規性等,并形成績效評估報告,加強事前績效評估結果運用。
第三十一條 主管部門應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在專項資金設立時應設置績效總目標,在各年度預算編制階段應設置年度績效目標,并及時向區財政部門報送績效目標申報表格等材料,預算績效目標作為專項資金預算執行、績效運行監控和事后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二條 主管部門應注重專項資金扶持效益。在專項資金項目審核過程中,突出扶持重點,推進運用成本效益分析等方法開展審核工作,切實提高財政資金扶持的有效性和精準性。
第三十三條 主管部門應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在專項資金執行過程中,對專項資金項目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實行“雙監控”,對預算績效目標偏離、無效或執行中存在問題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條 主管部門應及時開展績效評價和結果運用。每個預算年度終了,以及專項資金續期、調整、退出時均要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對照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目標檢查資金的執行情況和使用效益。對績效評價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予以整改落實。績效評價報告應當及時向區財政部門報送。
第三十五條 區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目標、檢查專項資金績效運行監控情況,不定期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工作。
區財政部門對主管部門績效管理各環節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督促單位整改落實,重點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審核下一年度專項資金支出計劃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區審計、財政和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專項資金收支管理活動進行監督。
機關、企事業單位、組織及個人,發現專項資金收支管理活動中發生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可以向區政府相關職能部門進行投訴和舉報。
第三十七條 申報單位、專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等在專項資金的申請、評審、使用過程中,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騙取或協助騙取專項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申報單位虛假申報騙取專項資金,以及申報單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專項資金損失的,原則上由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處理,收回專項資金并按規定上繳。
區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未執行本辦法規定的各項職責的,按照有關財經紀律和《深圳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6號)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區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龍華區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龍華府規〔2019〕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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