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新區)城市更新部門、各相關單位:
為規范城市更新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保障執法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局組織制定了《<深圳經濟特區城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五、六十六條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標準》,現予印發施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1年9月8日
序號 | 違法行為 | 處罰依據 | 違法情節 | 處罰標準 |
1 | 市場主體與未經核查確認的物業權利人簽訂搬遷補償協議的行為 | 《深圳經濟特區城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市場主體與未經核查確認的物業權利人簽訂搬遷補償協議的,由區城市更新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 在同一項目中與未經核查確認的物業權利人簽訂搬遷補償協議5份以下,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處五十萬元罰款 |
在同一項目中與未經核查確認的物業權利人簽訂搬遷補償協議5份以上10份以下,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處七十五萬元罰款 |
在同一項目中與未經核查確認的物業權利人簽訂搬遷補償協議10份以上,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處一百萬元罰款 |
2 | 未經確定為城市更新單元計劃申報主體,擅自在舊住宅區開展現狀調研、意愿征集等城市更新單元計劃申報前期工作的行為 | 《深圳經濟特區城市更新條例》第六十六條:未經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為城市更新單元計劃申報主體,擅自在舊住宅區開展現狀調研、意愿征集等城市更新單元計劃申報前期工作的,由區城市更新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在深圳市轄區內首次違法,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 未造成社會影響 | 處一百萬元罰款 |
造成一般社會影響 | 處二百萬元罰款 |
造成重大社會影響 | 處五百萬元罰款 |
在深圳市轄區內第二次違法 | 未造成社會影響 | 處二百萬元罰款 |
造成一般社會影響 | 處三百萬元罰款 |
造成重大社會影響 | 處五百萬元罰款 |
在深圳市轄區內第三次及以上違法 | 未造成社會影響 | 處三百萬元罰款 |
造成一般社會影響 | 處四百萬元罰款 |
造成重大社會影響 | 處五百萬元罰款 |
注:1.本表所稱的數字以下包含本數,數字以上不包含本數。 2.本表所稱的“一般社會影響”是指:引發參與人數在5人以上30人以下的群體性事件。 3.本表所稱的“重大社會影響”是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1)引起社會關注,并經互聯網門戶網站、省級或省級以上新聞媒體報道;(2)引發參與人數在30人以上的群體性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