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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分 類:
發布日期:2023年12月06日
名 稱:關于對《深圳市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單元土地信息核查及歷史用地處置規定》的政策解讀
文 號: 主 題 詞:
為規范和完善我市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項目土地信息核查及歷史用地處置工作,我局于2018年11月19日印發《深圳市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單元土地信息核查及歷史用地處置規定》(深規土規〔2018〕15號,以下簡稱《規定》)。《規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將于2023年11月30日到期。經研究,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的實施意見》(深府辦〔2021〕8號)第十三條規定發布簡易修改通知。現解讀如下:
一、《規定》修改背景
(一)現行《規定》即將到期。《規定》有效期為5年,將于2023年11月30日到期。
(二)對現行《規定》修改重新發布是我市城市更新工作需要。考慮到需持續規范與落實我市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項目土地信息核查及歷史用地處置工作,明確核查及處置的程序、職能分工和具體要求,經研究評估實施成效較好,繼續施行有利于政策延續,保障城市更新穩步推進,需對現行《規定》修改后重新發布使用,有效期5年。
二、重新發布的《規定》是否對政策文本進行修改?
本次重新發布為政策有效期屆滿擬繼續實施,且僅對管理部門名稱作調整,不涉及實體內容的簡易修改。
三、哪些用地能納入歷史用地處置范圍進行處置?
城市更新單元拆除范圍內未簽訂征(轉)地協議或已簽訂征(轉)地協議但土地或者建筑物未作補償,且用地行為發生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用地手續不完善的建成區,可納入歷史用地處置范圍。征(轉)地協議明確土地或者建筑物不再補償的,不屬于前述“未作補償”情形。已簽訂征(轉)地協議且土地及建筑物均已按協議進行部分補償但補償未完成的用地,不得納入歷史用地處置范圍。
四、2013年5月17日前更新單元規劃已批準的城市更新項目能進行歷史用地處置嗎?有什么具體要求?
根據《規定》,2013年5月17日前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已批準但尚未進行歷史用地處置的,繼受單位可在實施主體申請開發建設用地審批前向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申請歷史用地處置。
如因落實處置意見書的土地處置方案,需增加已批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確定的無償移交政府用地面積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申請修改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減少開發建設用地面積,開發建設用地的規劃容積不變。
五、歷史用地處置中交由繼受單位進行城市更新的用地比例是怎么規定的?
對歷史用地處置中交由繼受單位進行城市更新的用地比例,本《規定》明確,區分一般更新單元與重點更新單元分別確定(見下表)。在交由繼受單位進行城市更新的土地中,應當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政策文件的要求將不少于15%的土地無償移交政府。前述移交政府土地優先用于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城市公共利益項目等。
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項目歷史用地處置比例表
轉載來源: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轉載時間:2023-12-06
轉載地址:http://pnr.sz.gov.cn/xxgk/zcwj/zcjd/content/post_109727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