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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分 類:
發布日期:2023年06月28日
名 稱:《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完善國有土地供應管理的若干意見》政策解讀
文 號: 主 題 詞:
一、政策起草的背景是什么?
答:《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完善國有土地供應管理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的起草背景主要有三個方面:
(一)深化國有土地有償使用。隨著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面對新增用地資源瓶頸,一方面傳統發展模式難以為繼,另一方面投融資體制改革以及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背景下,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覆蓋面不到位、制度不健全等問題逐漸凸顯。為此,國土資源部聯合多部委印發《關于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政策的意見》(國土資規〔2015〕5號)以及《關于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范圍的意見》(國土資規〔2016〕20號)在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差別化供應土地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措施。結合我市的現實需求,在依法行政和建設法治國土要求下,有必要進一步深化我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保障城市轉型發展。
(二)推進土地供應管理法治化。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必須堅持厲行法治,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這對土地供應及管理提出新的要求,加之我市強區放權的不斷推進,必須加強土地管理制度建設,完善土地供應管理政策法規體系,依法依規行使土地管理權力,以法律和制度來保障改革實施與深化。
(三)實施土地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加快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培育新的發展動能,市委提出大力落實中央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部署要求,重點實施簡政放權、土地供給制度改革等內容,要求徹底轉變政府職能、打破空間資源制約。土地供應要及時回應改革需求,結合我市當前發展要求,健全土地供應體系,加強建設用地供應及審批監管,探索建立與轉型發展相適應的、精細化的土地供應管理制度,進一步落實《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總體方案》關于“完善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健全土地供應體系”等要求。
二、國有土地供應體系的核心是什么?
答: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指出經濟體制改革必須以完善產權制度和要素市場化配置為重點。為此,《若干意見》明確提出以產權為導向,完善我市土地供應體系。產權歸政府的公益性、非營利性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產權歸社會投資主體的以有償方式(出讓、作價出資、租賃)供應,并且結合相關法律和實際管理需求明確了相關用地的權利限制。
三、國有土地供應方式有哪些?
答: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土地供應方式包括:劃撥、出讓、作價出資或入股、租賃和臨時使用。為此,結合土地督察審計要求及土地管理實際需求,《若干意見》以產權為導向,明確我市國有土地供應方式及范圍:
(一)劃撥。劃撥用地范圍僅限于產權歸政府的公共管理與服務設施,交通設施,只租不售的人才和保障性住房、地下綜合管廊設施、創新型產業用房(含科技企業孵化器)以及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和水利等設施等公益性、非營利性用地。劃撥用地“不得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不得改變用途”。
(二)出讓。產權歸社會投資人的以出讓等有償方式供應。出讓用地中缺乏競爭性的協議出讓,結合管理需求予以權利限制,其余一律招拍掛出讓。其中協議出讓范圍包括:①社會投資且產權歸經市政府確定的投資主體的交通設施,地下綜合管廊設施,只租不售的人才和保障性住房,創新型產業用房和科研項目(含科技企業孵化器)以及國家、省、市政府已確定特許(定)經營者的公用設施用地;②連接兩宗已設定產權地塊的地上、地下空間;③非農建設用地、征地返還用地、置換用地、留用土地、城市更新用地和符合規定的棚戶區改造用地;④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作價出資。按照土地資源優化配置原則進一步優化完善作價出資機制,具體辦法按照我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租賃。提出短期租賃和長期租賃供應方式,經市政府批準,由社會投資主體組織實施的急需公共服務設施實行短期租賃,具體辦法由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可實行長期租賃,具體按照我市出臺的《深圳市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供應管理辦法(試行)》(深府〔2016〕80號文)執行。
(五)臨時使用。臨時用地范圍限定在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搶險救災以及政府組織實施的急需公共服務設施等情形。
(六)委托管理。公園綠地、水庫水面、河流水面、湖泊水面、護坡用地等以劃定管理范圍線的方式委托相關部門管理。
四、劃撥用地的投資主體是?
答:劃撥用地范圍僅限于產權歸政府的公益性、非營利性用地,對于劃撥用地的投資主體不作限定,一方面區分用地供應和項目經營,政府可以根據投資管理要求選取合適的經營模式和經營者,鼓勵社會投資民生用地,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另一方面政府作為城市管理及公共服務提供者,對于促進城市健康、教育、文化產業等領域的發展,提升城市公共管理與服務水平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將公共管理和服務、交通設施、公用設施等公益性、非營利性用地劃撥給政府進行利用與管理,有利于各級政府結合自身需求進行統籌管理,同時也能確保公共服務及產品盡可能地惠及廣大群眾。
五、創新型產業用房用地的供應方式有哪些?
答:為加大對創新型產業的支持力度,2013年我市出臺了《深圳市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辦法(試行)》,并于2016年進行了修訂,明確“創新型產業用房是指滿足創新型企業發展的空間需求,由政府主導并按政策出租或出售的政策性產業用房”。結合國家支持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相關要求,為形成支持創新型產業發展的長效機制,構建梯次型現代化產業體系,推動產業轉型發展,《若干意見》提出了多種方式供應創新型產業用房用地。對于只租不售的創新型產業用房,產權歸政府的劃撥供應,政府再通過將創新型產業用房租賃方式提供給中、小、微企業使用,降低企業成本,保障產業發展;產權歸經市政府確定的社會投資主體協議出讓。對于可以銷售的創新型產業用房,其用地以招拍掛出讓或作價出資方式供應。
六、地上地下空間供應政策的創新是什么?
答:作為主要的政策創新,結合我市當前地上、地下空間的強烈建設需求,《若干意見》提出連接兩宗已設定產權地塊的地上、地下空間采取協議方式出讓。土地用途方面:該空間主要為連通功能的(24小時向公眾開放),按照公共通道用途出讓;該空間無法24小時向公眾開放的,按照建筑主體功能出讓。配建方面:24小時向公眾開放的,允許配建不超過通道總建筑面積20%的經營性建筑,超過20%的部分,產權歸政府所有;無法24小時向公眾開放的,配建的經營性建筑不作限定;連通主體方面:對于連通雙方為不同主體的,需經雙方協商一致。
七、加強建設用地供應及審批監管措施有哪些?
答:為切實強化供應監管,《若干意見》從土地利用規劃計劃、土地供應監督、凈地供應、土地供應合同管理、企業依約用地四個方面提出措施建立長效監管機制,切實規范用地供應行為,強化供應監管。
(一)土地利用規劃計劃方面。明確供地須符合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及空間管制要求,并提出了優化城市建設與土地利用實施計劃的措施。
(二)土地供應監督方面。結合我市土地供應審批改革形勢,通過明確監督主體、對象、內容、措施等要求完善土地供應監督機制。
(三)凈地供應方面。要求供應土地應當土地權利清晰,安置補償落實到位,沒有法律經濟糾紛,地塊位置、使用性質、容積率等規劃條件明確,并符合其他動工開發所必需的基本條件。
(四)土地供應合同管理方面。明確已供應的土地應當嚴格執行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合同、建設用地租賃合同、臨時用地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條件,并在劃撥決定書和合同中約定未按約定土地使用條件利用土地的,該建設用地由政府提前收回后重新處置。
(五)企業依約用地方面。結合我市信用體系建設,將土地供應納入信用監管體系,建立土地供應與企業信用聯動機制,增強企業依法依約用地意識,降低土地供應管理風險。
轉載來源: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轉載時間:2023-06-28
轉載地址:http://www.sz.gov.cn/gkmlpt/content/10/10578/post_10578323.html#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