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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 收 人: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雷衛華
住所: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觀湖街道潤城社區廣場沿河路1號
被征收人:廖彩娣
身份證號碼:440321********3722
住址: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觀湖街道新田社區新樟路41號
被征收人:廖哲秀
身份證號碼:440321********3722
住址: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觀湖街道新田社區新樟路41號
被征收人:廖達成
身份證號碼:440321********3715
住址: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觀湖街道新田社區新樟路41號
被征收人:廖達輝
身份證號碼:440321********3715
住址: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觀湖街道新田社區新樟路41號
因觀湖街道新田元水老村城市更新項目建設需要,征收人于2025年2月25日公告《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決定書》(深龍華府函〔2025〕33號),決定依法征收觀湖街道新田元水老村城市更新項目未簽約住宅類房屋(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被征收人共計8間房屋位于本項目征收范圍內,房屋物業編號及地址為02-21-3(元水村119-9號101)、02-21-5(元水村119-5號)、02-22-3(元水村119-6號)、02-22-7(元水村119-7號)、02-33-1(元水村119-13號110)、02-68(新樟路39號)、02-69(新樟路39號)、02-71(新樟路43號),建筑面積合計182.84平方米,屬于原村民所建的祖屋。
因被征收人未能在規定的協商期限內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第二十六條、《深圳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試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號修正)第四十六條及《觀湖街道新田元水老村城市更新項目未簽約住宅類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的規定,作出如下補償決定:
一、根據《深圳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試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號修正)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上述被征收房屋屬于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設用地標準且超出480平方米的部分以及不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設用地標準的多棟部分情形,對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給予貨幣補償,補償內容如下:
1.根據《深圳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試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號修正)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一)項、《房屋征收補償估價報告》(報告編號:國信評字[2025]0721-110號),被征收房屋均屬于原村民所建的祖屋,按照不超過被征收房屋價值的1.5倍進行貨幣補償,補償金額為人民幣4,552,716元(含被征收人享有土地權益的價值)。
2.臨時建筑、構筑(附屬)物:根據《房屋征收補償估價報告》(報告編號:國信評字[2025]0721-110號),臨時建筑、構筑(附屬)物補償金額為人民幣33,197元。
3.室內自行裝修裝飾費補償: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600元/平方米的標準計算,補償金額為人民幣109,704元。
4.搬遷費補償: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40元/平方米的標準計算,補償金額為人民幣7,313元。
5.臨時安置費補償:按25元/平方米/月的標準計算,給予被征收人3個月臨時安置費補償,補償金額為人民幣13,714元。
上述5項合計人民幣4,716,644元(大寫:肆佰柒拾壹萬陸仟陸佰肆拾肆元整),該費用在被征收人簽訂相關文書,提供身份證明文件、銀行卡等相關付款必要資料后支付。
二、被征收人應當自本決定書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到深圳市龍華區觀湖街道辦事處(地址:深圳市龍華區觀瀾大道176號觀湖街道辦事處,聯系人:陳工,聯系方式:0755-29578169)簽訂相關文書,并提供身份證明文件、銀行卡等相關資料,領取補償款。若被征收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按前述要求領取補償款的,深圳市龍華區觀湖街道辦事處委托公證處將補償款提存。
三、被征收人應自本決定公告之日起20日內將被征收房屋搬遷、騰空、交付給深圳市龍華區觀湖街道辦事處。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本決定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本決定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本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征收人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