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部門信息公開 > 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 > 其他 > 通知公告
征 收 人: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雷衛華
住所: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觀湖街道潤城社區廣場沿河路1號
被征收人:廖達成
身份證號碼:440321********3715
住址: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觀湖街道新田社區新樟路41號
因觀湖街道新田元水老村城市更新項目建設需要,征收人于2025年2月25日公告《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決定書》(深龍華府函〔2025〕33號),決定依法征收觀湖街道新田元水老村城市更新項目未簽約住宅類房屋(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被征收人已辦理不動產登記證書(房屋權屬證號5000391875)的房屋位于本項目征收范圍內,房屋物業編號02-76,房屋地址龍華區觀湖街道新田社區元水村17號,建筑面積492.69平方米,房屋用途為私宅。
因被征收人未能在規定的協商期限內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第二十六條、《深圳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試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號修正)第四十六條及《觀湖街道新田元水老村城市更新項目未簽約住宅類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以下簡稱《征收補償方案》)的規定,作出如下補償決定:
一、對被征收人廖達成的被征收房屋給予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由被征收人選定。
(一)選擇貨幣補償方式,補償內容如下:
1.根據《房屋征收補償估價報告》(報告編號:國信評字[2025]0721-109號),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金額為人民幣8,115,590元(含被征收人廖達成享有土地權益的價值)。
2.室內自行裝修裝飾費補償: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600元/平方米的標準計算,補償金額為人民幣295,614元。
3.搬遷費補償: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40元/平方米的標準計算,補償金額為人民幣19,708元。
4.臨時安置費補償:按25元/平方米/月的標準計算,給予被征收人3個月臨時安置費補償,補償金額為人民幣36,952元。
5.置業補助:根據《深圳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試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號修正)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一)項,被征收人可獲得建筑面積480平方米的產權調換房屋。根據《深圳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試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號修正)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房屋征收補償估價報告》(報告編號:國信評字[2025]0721-109號)、《房地產估價報告》(報告編號:國信評字[2025]0331-35號),被征收房屋經評估的補償價格低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平均市場評估價格,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價差為人民幣10560元,價差總計5,068,800元,房屋征收部門將該價差部分作為置業補助支付給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
上述5項合計人民幣13,536,664元(大寫:壹仟叁佰伍拾叁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整),該費用在被征收人選擇本項補償方式并簽訂相關文書,提供身份證明文件、銀行卡等相關付款必要資料后支付。
(二)選擇產權調換方式,補償內容如下:
1.根據《深圳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試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號修正)和《征收補償方案》的相關規定,被征收人房屋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設用地標準的,對不超過建筑面積480平方米的部分給予產權調換,超出部分按《征收補償方案》有關規定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位于深圳市龍華區觀湖街道梅觀高速與觀瀾大道交匯處東南側,觀湖街道觀城第一期城市更新項目范圍A916-0579宗地,現狀為正在建設的期房,戶型面積為:65—70平方米兩房兩廳戶型;85—90平方米三房兩廳戶型(具體面積以證載為準),根據《房地產估價報告》(報告編號:國信評字[2025]0331-35號),安置房均價為27,160元/平方米。按照產權調換的標準提供相應數量安置房,安置房套型建筑面積盡可能與被征收人可獲得的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相近,面積結差按照《征收補償方案》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2.根據《房屋征收補償估價報告》(報告編號:國信評字[2025]0721-109號),超出480平方米部分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金額為人民幣209,030元。
3.室內自行裝修裝飾費補償: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600元/平方米的標準計算,補償金額為人民幣295,614元。
4.搬遷費補償: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40元/平方米的標準計算,因產權調換房屋為期房,對于產權調換480平方米部分給予二次搬遷費用,補償金額為人民幣38,908元。
5.臨時安置費補償:本次房屋征收不提供周轉房,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處臨時過渡,過渡期限自搬遷之日起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使用之日止。過渡期限內,參照評估機構依法評估確定的市場租金標準,按25元/平方米/月的標準,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另外再加3個月裝修期臨時安置費;產權調換面積480平方米部分臨時安置費按月支付,即每次支付12000元。超出480平方米部分按25元/平方米/月的標準計算,給予被征收人3個月臨時安置費補償,補償金額為人民幣1,332.45元,與被征收房屋首期臨時安置費一同支付。
上述2、3、4、5項合計人民幣556,884.45元(大寫:伍拾伍萬陸仟捌佰捌拾肆元肆角伍分),該費用在被征收人選擇本項補償方式并簽訂相關文書,提供身份證明文件、銀行卡等相關付款必要資料后支付。
二、被征收人廖達成應當自本決定書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到深圳市龍華區觀湖街道辦事處(地址:深圳市龍華區觀瀾大道176號觀湖街道辦事處,聯系人:陳工,聯系方式:0755-29578169)選擇補償方式,并提供身份證明文件、銀行卡等相關資料,領取補償款。
若被征收人未在規定時間內選擇補償方式的,將按前述貨幣補償方式予以補償,并由深圳市龍華區觀湖街道辦事處委托公證處將補償款提存。
三、被征收人應自本決定公告之日起20日內將被征收房屋搬遷、騰空、交付給深圳市龍華區觀湖街道辦事處。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本決定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本決定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本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征收人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