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部門信息公開 > 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垃圾分類,人人有責專題 > 相關文件
索 引 號: 分 類:
發布日期:2024年02月22日
名 稱:關于《深圳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激勵辦法》的解讀
文 號: 主 題 詞: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激勵辦法》(深城管規〔2023〕1號)(以下簡稱《辦法》)經市政府七屆93次常務會議于2023年9月25日審議通過,2023年10月17日由市城管和綜合執法局以部門規范性文件形式印發,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現將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背景依據
為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激勵機制,市城管和綜合執法局于2019年9月16日以部門規范性文件形式印發了《深圳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激勵辦法》(深城管規〔2019〕4號)(以下簡稱原《辦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于2022年10月31日到期。原《辦法》的印發實施,激發了機關企事業單位、住宅區、家庭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的積極性,我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取得顯著成效。截至2022年底,全市住宅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設施設備覆蓋率達100%,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為47.2%,處于全國前列。但經評估,原《辦法》部分內容和措施已不適應我市現在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一是缺乏對居民委員會、社區工作者等基層組織和人員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有效激勵;二是缺乏對醫院、酒店、大型商超等公共服務行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評價及激勵;三是激勵名額的分配沒有與各區生活垃圾分類實際成效掛鉤。為貫徹落實《深圳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激勵機制”,結合對原《辦法》的評估情況,健全生活垃圾分類激勵機制,進一步鞏固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成效,市城管和綜合執法局按照市重大行政決策制定程序對原《辦法》進行了修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了該《辦法》。
二、目標任務
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提升城市精細化管理水平,促進社會文明發展,健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激勵機制,通過每年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激勵工作,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激勵,推動單位和個人積極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營造全社會共同參與垃圾分類的良好氛圍,培育市民養成垃圾分類的好習慣。
三、制定過程
市城管和綜合執法局嚴格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的通知》(深府規〔2023〕2號)、《深圳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305號)等文件的相關規定,先后完成征求市有關部門意見、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舉行公眾聽證會和專家咨詢論證、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和風險評估、提請市司法局審查、提請市政府審定等環節。
四、主要內容
《辦法》共五章、十八條,內容包括總則、申請條件、認定及監督撤銷程序、激勵措施和附則。主要特點如下:
(一)明確激勵對象
《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深圳9個行政區、1個新區和深汕特別合作區)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激勵相關管理活動。激勵對象包括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其中單位包括居民委員會,住宅區(住宅小區、城中村)、產業園區、學校、醫院、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場所、公園景區、集貿市場、建設工程施工工地、餐飲場所、交通場站、酒店、大型商超、商務寫字樓等重點場所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人。個人包括社區工作者、教師、志愿者、物業管理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等。
(二)規范職責分工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指導全市生活垃圾分類激勵工作,負責開展全市激勵資金的總體績效評價工作。社區、街道辦事處和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工作職責,落實轄區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激勵對象的初審、復審及認定等相關工作。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開展轄區激勵資金績效評價工作。機關事務、住房建設、教育、商務、衛生健康、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市場監管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進行生活垃圾分類激勵工作宣傳推動,鼓勵有關單位參與認定。
(三)確定激勵名額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評估情況,確定各區的激勵對象比例,其中各區住宅區的激勵名額原則上不超過轄區內住宅區數量的15%。
(四)明確激勵方式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全市每年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激勵對象進行認定,給予激勵對象通報表揚,并對其中的住宅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人進行資金補助,補助標準為:按照5萬元/1000戶的標準進行資金激勵。不足1000戶的,每減少200戶,激勵資金減少1萬元,最低補助為1萬元;超過1000戶的,每增加200戶,激勵資金增加1萬元,最高補助為10萬元。減少或增加不超過200戶的,不予減少或增加激勵資金;住宅區戶數按照實際入住戶數計算。
(五)完善監督程序
《辦法》規定激勵對象申報材料不實、弄虛作假的,或者激勵資金使用不當的,取消相關認定,且次年度不得參加認定;已發放激勵資金的,予以追回。因違反國家、廣東省和深圳市關于生活垃圾分類的相關法律法規,被處以行政處罰措施,或者因信用被懲戒的,當年度不得參加認定。開具《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單》但已在限定期限內改正的,不列入“行政處罰措施”。同時《辦法》明確激勵資金僅用于生活垃圾分類相關的設施采購維護、宣傳培訓及勞務補貼等方面,且需在激勵資金發放的當年使用完。激勵資金使用方應通過住宅區公示欄等便于公眾知曉的途徑向住宅區居民公示激勵資金使用情況,并報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備案。
(六)強化監督管理
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通過監督檢查、抽樣復查、資金績效評價等措施對生活垃圾分類激勵工作進行監督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如發現激勵對象不符合相關規定的,或者發現激勵資金使用不當的,可以向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反映;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收到有關投訴后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如情況屬實,應及時予以糾正,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轉載來源: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轉載時間:2024-02-22
轉載地址:http://cgj.sz.gov.cn/zwgk/zcjd/content/post_109220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