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分 類:
發布日期:2025年09月02日
名 稱:關于《廣東省應急管理部門行政執法免行政處罰清單》的解讀
文 號: 主 題 詞:
一、制定背景
2023年我廳印發《廣東省應急管理部門行政執法免行政處罰清單(試行)》(粵應急規〔2023〕1號)。該清單試行有效期已屆滿。我廳根據《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應急〔2024〕90號)等最新規定,對原有清單進行了完善,同時為進一步深化2025“隱患排查治理年”行動,加強指導幫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開展事故隱患自查自報自改,增加規定“對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行政處罰”可以按照規定免處罰。
二、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應急管理部關于印發<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通知》(應急〔2024〕90號)等法律規范,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國辦發〔2024〕54號)、《應急管理部關于嚴格規范安全生產執法行為的通知》(應急〔2025〕11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包容審慎監管的指導意見》(粵府辦〔2022〕7號)等文件。
三、制定內容
本清單沿用原清單體例,分正文和附件兩部分,正文部分明確了適用范圍、適用程序、相關詞語解釋和其他要求,附件部分規定11種違法行為在規定情形下施行免處罰,具體列明了違法行為事項名稱、基本編碼、設定依據、適用情形、免處罰依據、配套監管措施和備注。其中第11項“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行政處罰”屬于本次新增內容。
(一)對適用范圍作了限制。考慮到不同生產經營活動特點以及違法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根據《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本清單僅適用于近三年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且未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除外)。同時結合應急管理部門職責分工,明確本清單所稱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包括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
(二)對適用情形作了量化。本清單在原清單基礎上,根據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選取了11種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同時銜接《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應急〔2024〕90號),明確了配套監管措施,適當限制了自由裁量空間。
(三)對事項名稱作了統一。本清單行政處罰事項名稱與廣東省政務服務事項管理系統發布的行政處罰事項名稱表述一致,有的免處罰可能僅適用于該事項幾種違法行為中的一種,我們在備注一欄中作了特別說明。
(四)本清單有效期確定為5年。
轉載來源:廣東省應急管理廳
轉載時間:2025年9月2日
轉載地址:https://yjgl.gd.gov.cn/gk/zcjd/content/post_47645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