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3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決定》。新修改統計法明確規定了“15個不得”。
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領導干部的“4個不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七條規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以及各單位的負責人:
不得自行修改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搜集、整理的統計資料;
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及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
不得明示、暗示下級單位及其人員或者統計調查對象填報虛假統計數據;
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打擊報復。
二、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的“4個不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十一條規定: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對在統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十一條規定:
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如實搜集、報送統計資料。
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
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
不得有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
三、統計調查對象的“2個不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八條規定: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統計調查對象,必須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
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
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的“5個不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十二條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虛假統計資料騙取榮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者職務職級等晉升。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統計以外的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證明和資料。
不得拒絕、阻礙檢查;
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統計數據是國家決策的重要依據,是社會發展的“晴雨表”。恪守統計職業道德,堅守法律底線,才能守牢數據質量生命線!讓我們共同踐行“15個不得”,以真實數據護航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