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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根據《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介紹勞動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情節嚴重的,提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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