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22年12月5日,龍華區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對A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將312.7KG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及《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20年版)》違法行為編號3031號的規定,龍華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A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伍萬伍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二、處理過程
2022年12月5日,龍華區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對A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單位將312.7KG危險化學品儲存在雜物房內。考慮到危險化學品屬于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在較大事故風險,執法人員現場核查《安全技術說明書》及采購來源,制作《現場檢查記錄》,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并抽樣進行專業檢測。
經檢驗,涉案危險化學品為閉環閃點10.5°C,且初沸點大于35°C的易燃液體。2023年1月2日,龍華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將涉案危化品的鑒定結果告知該公司。
2023年1月6日,龍華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公司的整改情況進行復查,復查當日,已整改完畢;
2023年1月20日,龍華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向A公司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擬對A公司作出人民幣55000元(伍萬伍仟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3年1月29日,龍華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向A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A公司作出人民幣55000元(伍萬伍仟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三、法律責任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監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
《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20年版)》違法行為編號3031號: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責令改正,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危險化學品數量2T以下的,處5.5萬元罰款;
◆危險化學品數量2T以上5T以下的,處6萬元罰款;
◆危險化學品數量5T以上10T以下的,處7萬元罰款;
◆危險化學品數量10T以上的,處8萬元罰款;
◆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處9萬元罰款。
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發證機關為我市市、區安全監管部門的,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
本案中,A公司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雜物房無氣體濃度報警裝置,無防泄漏裝置,無應急淋洗裝置,無防爆型抽排風裝置,不具備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條件,不是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A公司對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行政執法機關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及《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20年版)》違法行為編號3031號的規定進行裁量,給予責令限期改正,對該公司作出處罰款人民幣伍萬伍千元整的行政處罰。
四、典型意義
危險化學品不等同一般物品,不能把危險化學品風險等同一般風險,各生產經營單位在日常生產中要樹立防范意識,積極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嚴格管理危險化學品儲存及使用的全流程。如未按照規定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違反法律法規,將會面臨大額行政處罰,如發生事故,涉嫌犯罪的,還將追究相關責任主體的刑事責任。
安全生產,預防第一。企業要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實現安全風險自辨自控、隱患自查自改,不斷完善工作機制,切實提高事故防范能力,才能長治久安、蒸蒸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