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保障科學民主管理與依法依規運行有機統一,構建運行順暢、協同高效、充滿活力的事業單位現代治理機制。根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單位名稱是深圳市龍華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深圳市龍華區衛生監督所)。
第三條本單位住所是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龍華街道龍觀路96號。
第四條本單位經費來源是財政核撥。
第五條本單位開辦資金為人民幣貳仟玖佰伍拾肆萬元。
第六條本單位的舉辦單位是深圳市龍華區衛生健康局。
第七條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深圳市龍華區衛生健康局。
第八條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深圳市龍華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九條本單位的領導體制是黨委領導下的行政領導人負責制。
第十條本單位的宗旨是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執法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實施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執法的規劃、計劃和方案。
第十一條本單位的業務范圍包括貫徹執行有關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開展傳染病監測預警,落實環境衛生、免疫規劃等;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流行病學調查等;開展疾病和健康危害因素的生物、化學的檢測,負責免疫規劃;負責制定并落實職業病防治計劃、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受區衛生健康局委托,承擔轄區衛生監督執法,對涉嫌違反衛生健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進行依法查處;協助區衛生健康局開展行政許可有關工作、參與醫療服務和托育行業的治理、開展相關的健康教育、負責落實有關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
第二章 黨的建設
第十二條本單位黨委發揮領導核心作用,認真履行黨章和有關規定明確的職責任務,按照把方向、議大事、管全局的要求,統一領導本單位工作。
第十三條本單位是黨委領導下的行政領導人負責制的事業單位,本單位黨委堅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改進領導方式和工作方式,健全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堅持重大問題集體討論決定,不斷提高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水平。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制度,正確處理黨政關系,既充分發揮黨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又切實保證行政領導人充分行使職權。
本單位黨委通過黨委會等形式討論決定下列重大事項:
(一)黨委相關事項的議事范圍:
1.學習貫徹落實中央、省委、市委、區委和區委衛生工委重要文件、會議精神和工作部署,研究本單位黨委全局性、政策性問題。
2.研究本單位黨委基層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和反腐倡廉方面的問題。
3.研究決定本單位意識形態工作、統一戰線工作、群團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4.討論審定需要以本單位黨委名義向上級黨組織重要請示、報告的事項,以本單位黨委名義制發的重要文件。
5.研究推薦表彰先進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優秀黨務工作者以及其他榮譽的決定。
6.討論審定本單位黨委各基層黨組織及黨辦報請本單位黨委會議研究決策的重要事項。
7.列入本單位黨委經費預算范圍,支出金額1萬元以上(含1萬元)費用的審定。
8.聽取本單位黨委各基層黨組織書記抓黨建工作專項述職報告和述責述德述廉匯報。
9.其他應當由本單位黨委會議討論決定的問題和事項。
(二)本單位相關重大問題事項的議事范圍:
1.重大事件與活動決策。研究涉及本單位全局性穩定的重大事件處理,重要信訪矛盾化解,重大責任事故、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以及重大專項活動、統一行動的部署實施。
2.班子分工。研究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分工及調整問題。
3.內部管理與機構設置。研究本單位內部部門設置分工與調整、職能配置、人員編制等事項。
4.重要人事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政策法規,研究并決定中層及以上干部任免等事項;在編人員的考核、獎懲、退休等事項;其他需要集體決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5.大額采購與資產處理。審議30萬元(含)以上大宗物品采購、大宗服務采購、大宗資產處理等重要事項。
6.大額資金使用。審議年度預算范圍內,單項金額30萬元(含)以上資金(包括日常公用經費和項目經費,公用經費的固定支出除外)使用。
7.預算外資金使用。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基礎設施建設、信息化建設項目及未列入年度預算資金項目等。
8.其他需要集體決策的重要事項。
第十四條本單位通過以下方式保證黨的全面領導:
(一)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
(二)在本單位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領導作用,推動黨的主張和重大決策落地生根,確保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在本單位貫徹落實。
(三)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提高政治站位,彰顯政治屬性,強化政治引領,增強政治能力,始終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涵養良好的政治生態。
(四)強化理論武裝,學懂弄通做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引導黨員、干部堅定理想信念宗旨,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
(五)堅持民主集中制,貫徹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原則,加強忠誠干凈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干部隊伍建設,加強黨的基層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著力提高黨內活動和黨的組織生活質量,做好人才工作。
(六)加強和改進作風,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持續整治“四風”特別是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
(七)加強黨的紀律建設,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支持紀檢部門履行監督專責,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八)帶頭遵守黨內法規制度,嚴格落實黨內法規執行責任制,建立健全本單位黨建工作制度,不斷提高制度執行力。
(九)加強對本單位統一戰線工作和群團工作的領導,重視對黨外干部、人才的培養使用,團結帶領黨外干部和群眾,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交給的任務。
(十)勇于和善于結合本單位實際,切實解決影響全面從嚴治黨的突出問題。
第三章 舉辦單位
第十五條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權利:
(一)提出本單位的機構編制事項;
(二)組建本單位管理層;
(三)提名或任免其他主要管理人員;
(四)批準管理層工作報告;
(五)監督本單位運行;
(六)組織指導本單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訂案),負責審核本單位章程草案及修訂案;
(七)本單位終止時,負責指導本單位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本單位的人員、資產和債權債務處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單位權利。
第十六條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義務
(一)支持本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自主管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礙事業單位行使自主權的行為;
(二)為本單位提供穩定增長的資金和相關資源,提供必備的保障條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維護本單位合法權益,支持與引導事業單位發展;
(四)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管理層
第十七條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中心黨委會、中心主任辦公會。
第十八條本單位決策機構的職責:
(一)接受黨的領導,貫徹執行黨的政策方針和決策部署。
(二)擬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等日常業務管理。
(三)編制并組織實施經費預算等財務資產管理的制度。
(四)工作人員管理。
(五)定期向黨組織和舉辦單位匯報工作。
(六)負責籌建章程起草(修訂)組織,擬制本單位章程草案(修訂案)。
(七)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舉辦單位交辦的各項任務。
(九)本單位終止時,負責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
(十)舉辦單位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中心主任為本單位行政負責人,由舉辦單位任免,負責本單位行政全面工作。
第二十條中心主任為本單位擬任法定代表人人選。
第二十一條本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結合宗旨、業務范圍和實際需要,經中共深圳市龍華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批復,設立16個內設機構:辦公室、組織人事科、科教與健教管理科、法制稽查與審批服務科、環境與學校衛生科、流行病與傳染病控制科、職業衛生科、醫療衛生科、免疫規劃管理科、應急與業務管理辦公室、觀湖分中心、民治分中心、龍華分中心、大浪分中心、福城分中心、觀瀾分中心。
本中心設置工會、婦委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各群眾組織在黨組織的領導下,履行各自職責。
第五章 服務對象
第二十二條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有關規定,本單位服務對象享有接受疾病預防控制、監測與報告、健康教育與促進及專業技術指導的權利,同時享有對衛生監督工作監督權,有權揭發、檢舉衛生監督中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本單位的服務對象應依法依規履行各級政府部門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所提出的疾病防控要求,并積極配合公共衛生工作及衛生監督執法活動的開展。
第二十四條本單位設立對外溝通渠道,服務對象依法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服務對象通過以下對外溝通渠道參與管理。
(一)可通過網站、電話或來訪咨詢、了解本單位的工作情況、政務服務辦理進展情況等;
(二)可向紀檢監察部門舉報本單位違法違紀問題;
(三)可通過直接或間接的口頭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見或建議書)等方式對本單位的服務提出建議或批評意見。
第六章 業務運行
第二十五條本單位業務運行依據機構編制法定職責,深入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省、市、區關于公共衛生的工作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健全龍華區公共衛生服務體系,提高龍華區公共衛生服務水平,依照職能在管轄區域內開展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等工作,建設健康龍華。
第二十六條本單位具體的業務范圍為: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組織實施疾病預防控制規劃、計劃和方案,加強疾病預防控制能力建設,開展疾病預防控制應用性科學研究,預防控制相關疾病的發生和流行。
(二)開展傳染病監測與預測預警,落實轄區環境衛生、職業衛生、學校衛生、免疫規劃、消毒殺蟲等公共衛生領域健康危害因素監測、評價和干預。
(三)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危險性評價,負責疫情信息收集與上報、流行病學調查等工作,按照權限參與疫情隔離防控工作。參與對危害公共衛生的中毒事故、醫療事故、重大疫情和突發事件的調查處理。負責統籌組建轄區公共衛生應急隊伍,擬訂應急預案并組織開展演練培訓。
(四)開展疾病和健康危害因素的生物、物理、化學因子的檢測、鑒定和評價工作,承擔衛生健康部門和有關單位委托的與衛生監督執法相關的檢測檢驗、分析評價、技術鑒定等工作。
(五)負責轄區免疫規劃工作,督促指導轄區各預防接種單位嚴格落實疫苗接種相關政策法規和制度規范,參與轄區預防接種事故調查處置等工作。
(六)負責制定本轄區職業病防治計劃、執行方案并組織實施,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承擔轄區重點職業病監測與風險評估、職業健康監護、職業病診斷、職業衛生應急、職業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及相關技術指導、業務培訓和科研工作。
(七)受區衛生健康局委托,承擔轄區衛生監督執法工作,組織開展醫療衛生、傳染病防治、職業衛生、放射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學校衛生、托育機構、控煙場所、采供血等監督檢查工作,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按照上級要求完成雙隨機監督抽查、專項檢查等工作任務。
(八)負責組織對衛生監督檢查中發現、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交等來源的違法線索進行調查取證,對涉嫌違反衛生健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進行依法查處。
(九)協助區衛生健康局開展行政許可有關工作。
(十)參與醫療服務和托育行業的治理工作,引導社會依法規范舉辦醫療機構和托育機構,探索數字監管、信用監管等新模式,提高衛生監督綜合監管效能。
(十一)開展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相關的健康教育、健康促進、普法宣傳等工作。
(十二)負責落實職責范圍內有關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業務指導、技術培訓、信息收集匯總、督導落實及考核評價等工作。
(十三)完成區衛生健康局及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七章 資產和財務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本單位國有資產包括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并確認為國有的資產以及其他國有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本單位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本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單位內部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本單位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接受稅務、財政、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等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本單位的經費使用應符合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二十九條本單位財務管理體制為統一領導,集中管理模式,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單位財務管理制度,對財務收支、決算、績效、預算管理等作出規定。
第三十條本單位的人員(包括在編人員、聘用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工資、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和使用的原則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單位內部審計、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財政、稅務等審計監督制度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三條法定代表人離任前,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八章 信息公開
第三十四條本單位承諾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規定,真實、完整、及時地公開以下信息:
(一)本單位章程,自章程核準(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自有或舉辦單位的信息平臺發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單位年度報告,應按照有關時限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
第九章 終止和剩余資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本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運行:
(一)經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自行決定解散。
(四)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撤銷。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應當終止的。
第三十六條本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在舉辦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開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清算工作結束后形成清算報告,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三十八條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資產,在舉辦單位和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進行處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條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章程修改的草案應經舉辦單位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核準同意,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于2025年10月27日經深圳市龍華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深圳市龍華區衛生監督所)2025年第7次黨委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抵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登記管理機關核準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深圳市龍華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深圳市龍華區衛生監督所)。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自2025年12月9日起生效。
深圳市龍華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深圳市龍華區衛生監督所)
2025年12月8日